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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利益而呼——关于住房维修基金监管使用的建议提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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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我参与了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组织的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社会调研工作。经过深入一些小区进行实地调查,同时查阅许多媒体材料,我愈来愈感觉到,当时的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矛盾,千头万绪,要想一下子彻底解决的确不大容易。但是,问题再多,也是一个一个累积而来的,不如选择其中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同时又可以依据既有法规进行梳理、甚至解决的较重大问题作为突破口,加以解决。这样一来,既可以解决单个具体问题,又可以从中摸索出一些经验,并理清解决类似问题带有规律性的思路。

  当时摆在大家面前的主要问题有:物业服务机构主体资格和资质问题,物业服务与管理的界限问题,收费标准问题,收费难问题,服务质量问题,物业企业赔偿责任问题,业主维权合理范围问题等等。在这些问题上,业主与物业企业往往是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第三方调解也不能奏效。经了解,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规不健全、不配套。例如,最典型的一个问题,就是广大业主的维修基金问题。有些小区的公共设施发生了损坏、老化,如屋顶漏水、院墙受损等,因得不到及时维修,致使业主生活受到影响,偷盗案件频发。业主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却因维修资金解决不了而无法履行职责,由此造成双方矛盾,一些业主为此采取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极端方法,致使矛盾升级并形成恶性循环。经走访市政府有关部门,我们了解到,住房维修基金制度已建立十余年,累计收缴到账已达数十亿元,应缴总额已近上百亿元。但是,由于没有及时制定申请和审批使用该项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致使广大百姓的住房维修资金全部变成了“死钱”。也就是说,群众买房时一分钱不能少交,但需要使用的时候,却一分钱也拿不回来。这不能不说是在当时物业管理行业不稳定、不成熟、不和谐的背景下,比较突出的政策法规缺陷之一。

  作为已连任两届的市政协委员,我深感这一民生问题事关重大,应该在政协会议上提出提案,敦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

  2005年元月,在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我提出了0375号《关于百姓住房维修基金监管使用的建议》提案。很快,这一提案有了反响,《北京青年报》最先报道了这件事,随后京城众多媒体纷纷跟进,使我看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社会态度。这期间,我也承受了来自相关方面的压力,如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在媒体上发表解释性的言论,大意是维修基金不是不能审批使用,造成问题的原因是广大小区业主即这笔资金的真正主人尚不具备申领主体资格,但对管理部门至今根本没有制定出实施细则这一基本事实却只字不提,一时间引起社会各方的不同反响。看了这些报道,我心里也曾打鼓,是不是我提的问题缺乏政策依据呢?为了慎重起见,不“冤枉”有关部门,我又下力气搜集了多年以来的、更宽范围的政策法规文件。经过仔细研究,最后得出结论,我的提案方向是正确的,完全可以经受住历史和社会的检验。对于相关部门对此事持不同看法的个别同志,我以满腔的热情和社会责任感与他们耐心细致地交流讨论,有时甚至也有争论,但出发点却只有一个:一定要为老百姓解决好这一问题,即使个人因此蒙受一些误解,产生一些不快,也在所不辞。

  由于问题抓得适时,角度提得适当,对改进工作的建议提得适度,这个提案得到了市政协领导的重视,很快被列为当年的政协主席督办提案,使问题的解决出现了重大转机。市政府的一位主管副市长在座谈会上听取了有关各方的反映,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此后,提案的落实步伐加快了,有关部门的同志认识和态度也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使问题的解决当年就见了成效。如今,老旧小区房屋的维修基金可以通过便捷正常的申报程序提取使用,大多数个人业主还可以在网上查询自己所交资金的使用、孳息、余额等情况。

  这当中还有一个插曲。在市政府领导召开的座谈会上,我和一些委员针对十几年以来百姓个人交纳的住房维修基金存放在某银行的孳生利息以及利益分配情况,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交流,对其多年按活期存款计息的做法提出了质询意见。由于这笔钱在十余年中是有进无出的无限期固定存款,比一般的定期存款的储蓄年限还要长,按活期存款计息显然是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容易发生操作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甚至腐败现象。这一意见很快引起了市领导的关注,并以我个人未曾想到的速度得到了令人满意的回复。从那以后,个人账户上的住房维修资金每年将以高于当时五年期存款的利率计息。这不但体现了公平,而且使之更趋合理合法。更重要的是,使这笔钱能够在漫长的未来中不致过快地贬值受损。

  从提出提案,到问题基本解决,这一过程使我受到深刻的教育。我认识到,社会进步任重道远。许多社会问题要靠各方集思广益、锲而不舍地去解决,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重视下,总是会一个接一个地解决的。个人得失不足挂齿,群众利益必须维护。通过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以下感悟:

  从更深层次上说,这次维修基金问题的发现及解决,反映出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或改革初期形成的一些政策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明显不适应了,需要不断加以再认识、再改革、再细化。其一,有些法律和政策的取向应该改变。如维修基金的设立,初衷是保证物业管理方的资金预收到位,但却忽略了如何使其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以致把群众的个人财产变成了死钱,不但不能用,而且还以显失公平的低利率成为个别管理部门和银行间牟利的本钱。如不改变,必然演变成重大的社会隐患。其二,有些法规所体现的利益格局需要改革,原则应是公平兼顾,应本着向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和向人民群众负责二者一致的原则,不能过分偏向某一方。如维修基金的利息分配,不能过分偏向银行和政府管理方,而应让出资人当然地享受主要收益。其三,政策法规落实工作需要改进。任何带有改革性质的政策措施在其贯彻落实过程中,都难免遇到困难、阻力,但决不能以此为借口,要么不作为,要么各取所需、逐利而为。例如维修基金只收不付就是典型的表现。反正大笔资金收到了管理部门的账下,而且存入自己指定的利益相关银行,还有巨大的利息差额可以分享,哪里还有心思去研究如何让社会使用这笔资金。其四,政策法规形象需要改观。各种政策法规自身也有一个形象问题,是否善政,自有公论。一切有悖法理和利益公平的政策法规,都必将受到历史的检验。如果行政机关利用陈旧的法规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自身的不作为充当借口,必将导致法律软化和权力异化。如维修基金管理制度这一涉及千家万户、亿万资金的政策法规,在前十余年中客观上就属于此类情况,如不彻底纠正,群众就会由对党和国家的个别政策法规不拥护,波及到对整个改革发展事业的形象产生怀疑。因此,对类似的政策法规要一件一件地加以调整完善,使之彻底改观。

  由于中共北京市委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市政协主席督办下,我的这个提案得到了令人欣慰地落实,并且被评为当年的市政协优秀提案之一。由此,我更加坚定了为民生、为社会事务履行参政议政职责的信心,并在四个方面更加坚定了信念:一、坚信党中央、国务院和大多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的,更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二、坚信广大人民群众是善良、宽厚、通情达理的,并且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其维权意识不容忽视;三、坚信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政理念和行政能力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顺应民意的,是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的;四、.坚信握有行政权力的各级政府和持有执法权和事权的政府部门,会逐渐认清自己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职责和使命所在,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能力,改善形象,使群众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使社会的和谐程度日益提高。

  (作者系民建中央委员、民建市委副主委,北京林达集团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