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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工会界委员,近五年来,我在政协这所“大学校”里学习到很多新知识,也增长了才干;在政协这个“大家庭”里,深切感受到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和谐氛围;在政协这个“大舞台”上,充分展示了“呼之民声、尽建忠言”的爱国、报国热情。
担任政协委员是非常光荣的,但承担的责任也是重大的。作为工会界委员,要从大局出发,根据全市工会工作的实际,认真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忠实反映基层的意见,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会工作的开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回顾《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出台过程,我深感政协委员责任之重大,作用之明显。在《条例》出台前的征求意见阶段,就是否将“地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写进《条例》这一问题,大家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只要集体合同就行了,反对将“地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写进《条例》。听到这个消息,市总工会领导很着急,我作为一名工会界委员同样心急如焚。我当时担任通州区总工会主席,是十个远郊区县工会界的唯一代表。在市总工会的领导下,地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在郊区县已经实行了十年,实践证明,效果非常好。单纯的“集体合同”,是工会主席代表工人与企业法人签订的,这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中没有任何问题。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经济组织——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应运而生。在这些企业中,党团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力量往往相对单薄,如果单纯地由工会主席代表工人和企业老板签订集体合同,条款之局限,程度之差异,签订之艰难,实行之困难,是可以想见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地域性集体合同是一个很好的方式。目前,全市各乡镇都建立了工会组织,并设置了工会主席(大部分由乡党委副书记兼任,只有近三分之一的单位有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整体的工会工作。地域性集体合同条款,由乡镇工会、企业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共同协商,制定本地区统一的文书格式,而条款内容则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增减,最后由乡镇工会主席、基层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人共同签字生效。这种方式有利于扭转企业工会主席的弱势地位,加大了维权力度,可以更好地保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地域性集体合同”不能写进《条例》,将给今后在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实行集体劳动合同带来极大困难。鉴于此,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召开征求《条例》意见座谈会时,我作为主发言人实事求是地阐述了意见、建议,并写成文字材料呈送。功夫不负苦心人。在我们的努力下,地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内容最终被列入《条例》。我也为自己尽到了一名政协委员的职责感到万分欣慰。
关于行业性集体合同,在市总工会的领导下,各区县也积极摸索出一套好经验。比如,通州地区上百家建筑业分散在城区和各乡镇,1999年组建工会时,开始尝试以各乡镇组建,但用了两年时间也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后来,区总工会经过与建委领导协商,组建了通州区建筑业工会联合会,仅一个月的时间,就在当时规模较大、具备建会条件的七十余家企业建起了工会组织。后来经过不断完善,又在建委业务管辖的房地产业、建筑材料业的所有企业中建立了工会组织,成为北京市建筑行业建会模式的典型,经验在全市推广。从建立行业工会的实践看,行业性工会组织有三大优势:一是党、政、工形成合力,具有强劲的工作力度;二是工会工作与业务工作并举,具有强劲的凝聚力、亲和力和掌控力;三是借鉴业务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推动了工会工作标准的提高。通州区建筑业工会建立之后,随即制定和签订了行业性集体合同,并根据建筑业的特点,补充了职工工资、安全生产等两个专项协议。与地域性集体合同一样,行业性集体合同使职工享受到了应得的权益。
实践证明,建立地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促进了建会工作,解决了“组织起来”的问题;签订地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解决了“切实维权”的问题,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面开展工会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工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系通州区工会党组书记、工会主席,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