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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需科学有序

郑实

时间:2019-01-24   来源:2019年1期

  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具有功能集成带来的大尺度、多维度的复合空间集成的特点,它不只提供集成的市政管廊、交通、人防等基础设施,还承载着集约共享的城市公共服务基本功能,成为城市区域性“主板”的地下空间,应考虑现实和长远需求。“主板”之上,小尺度街区中的各建筑成为“即插即用”的“插件”。

  北京以交通环廊为代表的地下空间建设起步早,但运行利用率低。城市地下空间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比如,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地下建设对于城市形象没有直接影响,或者认为地下空间既然能疏解地面功能,开发就不要限制。又如法律上的模糊,已出台的法律文件多限于规划、建设和管理原则,很少涉及地下空间权属,而这关系到政策的基础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难以分期建设和分开建设,必须统一规划,一次性建设,否则难以弥补。但地下空间管理权责分置,涉及规土、建设、市政、交通、民防等多部门,条块分割,多司共职,多头管理与无人管理并存,不利于综合开发利用。市政综合管廊是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相对于地下复合空间的综合目标,综合管廊仍只是其中一个子部分。所以城市地下复合空间统筹协调的困难可想而知。与此同时,地下综合体涉及多行业集合,而设计单位,受限于资质的限制,难以统筹规划设计,技术优化造成困难。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已出台减免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用等政策,涉及人防、地铁等领域,但适应面偏窄。此外,奖励政策也应分度。尽管地下建筑造价高,但减免土地出让金,可大大降低建设成本和资金还贷压力,这反而可能引起盲目投资的冲动。一些城市已建成的新区、CBD等,不仅地上数百万平方米建筑空置普遍,其地下开发建设,虽然在技术层面上顺利实现,但利用率低,经营运行并不理想。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技术标准缺乏。例如在防火安全上,与地上相比,地下建筑在疏散、排烟、采光、救援等方面都非常不利,确应慎重。2015年发布的《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规范》,填补了机动车通道的空白,但是地下步行通道上缺少技术标准依据,简单地按照建筑防火分区的概念不合理。已建交通环廊运营不佳,除了权属、投资问题外,也包括规划技术层面的原因,如与地上建筑连接不通不畅,标识不明显,而地上通行顺畅便利、甚至违停不受处罚,这些综合叠加因素导致地下交通环廊缺少吸引力,影响了使用率。

  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需要科学理性,有序开发。正确认识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与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辩证关系,缓解地面压力和吸引城市功能与人口的双重效应。此外,城市地下综合空间难以分期建设,需要超前思维,但也忌盲目求大求全、武断决策,一哄而上。需要科学规划测算,尊重市场规律,避免浪费。

  构建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法规。地下空间相关法规涉及基本政策、城市规划、工程建设、运营维护各个方面。要明确地下空间及建筑物的权属,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要公私分明。要明确与相邻地下空间的关系,包括地上已建建筑下方的地下空间所属关系,实施连通补偿,避免各行其是,危及建筑安全和生态安全。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实现由规土委牵头主管,各有关部门参与,包括规划、建设、权属登记等在内的综合管理体制。研究解决有利于统筹建设地下综合空间的行业资质管理。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立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多专业融合,分级编制。由于地下空间复杂,实施不可逆,需要强化建设动态技术管理,达到规划控制与实施管理层面的对接;处理好地下空间利用与地下生态环保、文物保护、地表变形、振动影响等关系;建立包括GIS地理信息和BIM空间信息在内的城市地下空间数据系统平台,实现全过程的数据采集、存储、操作、分析和共享的管理。

  规划涉及的因素很多,这里仅就三个层面维度的建立提出建议:宏观维度,进行规划分级定位,制定不同的开发建设强度指数;中观维度,建立规划技术层面上的统筹标准,使各地块互联互通。从上到下,将人行通道、车行道、商业空间、综合管廊的层级、位置进行统筹,避免出现自身合理但地块之间难以衔接的现象;微观维度,改变地下空间仅为市政基础设施的传统观点,引入建筑设计的功能、美学、自然采光等优势特点,让地下空间有趣和满足城市活动。

  编制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地下空间综合利用专项技术规范,打破行业藩篱壁垒。注重安全防灾的技术标准编制,这是制约地下空间大规模开发模式的瓶颈。总结经验,研究和编写指南,从规划布局到技术细节,从建设到运营,进行指导。

  建立合理的利益引导机制。按照从市政、交通等城市公共用地到停车半公共用地、再到商业非公共用地,建立不同支持力度的政策和利益补偿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责任编辑 任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