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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基金要“用到实处”

冯远征

时间:2018-03-15   来源:2018年03期

  以国家艺术基金为代表的各类资助项目,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和扶持了一批文化项目和人才。但在具体操作上,有些条件和指标过于“一刀切”,不符合各个门类演出市场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先说申报周期。以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为例,通常,项目于每年2月左右开始申报,直至10月前后完成立项,次年开始实施。对于原创舞台作品,特别是话剧作品而言,这样的周期相对较短。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剧本创作、音乐编排、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由于申报周期所限,通常已在项目申报前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用于支持艺术采风、体验生活等前期创作环节的初衷。

  再说结项周期。通常情况下,项目验收周期为1年。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要求在项目周期内完成演出不少于25场,这对于专业院团而言是极为少见的场次安排,不符合演出市场规律。此外,对于努力向“艺术高峰”进军的作品而言,即便是在首演后仍需不断打磨,开展二次创作。一年的项目周期不符合打造精品的需要。

  而且项目标准单一,不符合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特点。北京、上海等城市有的演出一票难求,而一些中西部城市剧场常年空置。对于不同发展水平的文艺工作者而言,大家努力的方向也不尽相同,有的为了自身传承发展,有的为了培植市场基础,有的为了创作精品力作。目前,项目从招募立项到结项验收都使用同一套工作流程和标准,并不能满足不同需求的文艺工作。

  文化艺术类基金应进一步细化符合各门类演出实际的工作标准。目前,演出类文化活动包括话剧、歌剧、交响乐、皮影戏等十余个种类,仅“戏曲”就包含多个地方戏种,不同的艺术种类有不同的创作方式、经营方式、演出方式;不同文化发展水平的城市和剧种也有不同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目标。因此,文化艺术类基金在立项申报、结项验收等环节上应进一步调研,出台符合各门类演出实际情况的标准,例如将项目周期延长至2到3年、一年演出10到15场即可、对后期打磨提供资金保障、对获奖精品提供额外奖励等,使项目基金在发挥鼓励、扶植作用的基础上,也能够为出精品、出经典提供保障。

  文化艺术类基金应进一步细化验收指标。项目基金究竟是“用到实处”还是“打了水漂”,不能仅通过商演场次、专家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更不能仅靠几份剧照、录像、报告就算“完成任务”,一些作品甚至在结项后彻底封箱,不再演出了。项目验收应在进一步明确演出场次、票房收入、经费使用等“硬指标”的基础上,细化观众满意度、公益普及度、社会效益与口碑等“软指标”。鼓励和引导申报者真正创作出既有艺术质量,又有文化市场的优秀作品。

  文化艺术类基金应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目前,项目资金通常是“立项拨付50%,首演拨付30%,验收拨付20%”的形式进行过程管理。而无论在哪个时间点拨付,都缺少资金使用效果方面的监管。要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审核审计,利用公示等方式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使资金真正在全过程都能发挥作用。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员队队长 责任编辑 任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