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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妇联:平衡生育成本,促进生育政策落实

时间:2023-02-23   来源:北京政协微信公众号

  问题

  生育是家庭大事,也是国之大事。生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研究表明,较高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是目前影响家庭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伴随着育儿方式从“粗放型”到“精细化”的转变,我国家庭生育行为经历了从“想生而不能生”到“能生而不想生”的转变。因此,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着力破解“不想生、不敢生”难题,成为优化生育政策、提高生育水平的关键措施。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中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制度层面的重大发展,同时,也表明国家更加重视对生育的系统性支持,将统筹考虑影响生育的不同因素,综合施策、共担责任。

  分析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与三孩政策的出台与推行,职场“怀孕歧视”多次引发社会关注。调研发现,政府、用人单位、女职工之间的生育成本分担还需要进一步优化。一方面,政府作为生育成本的重要分配者与分担者,在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筹集、支付条件、待遇标准以及产假制度等方面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作为生育成本的分担者,存在未完全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转嫁和增加女职工生育成本的问题。由于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生产经营等影响,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因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不仅更倾向招用男性劳动者,甚至有些单位为避免女职工休产假等带来的岗位人员空缺、用工成本增加等问题,以各种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平衡生育成本从而推动企业积极改变用工态度、支持女性生育,十分关键。

  建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一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丰富与补充生育津贴范畴。因女性员工生育休假给用人单位带来除工资外的其他成本,建议生育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进行补贴,补贴的水平应与享受生育津贴员工的数量挂钩。同时,增加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的项目和金额,比如产检假、生育奖励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假期工资待遇。

  二是增强对企业补贴、减免税费等力度,切实发挥“托底”功能。建议将生育保险基金完全由用人单位缴费改由用人单位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组成。针对存在“三期”女职工的企业,依其在企业总人数中的占比,设定不同补贴系数,给企业以补贴,或适当给予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以此缓解企业的“性别亏损”状况,减轻女职工因生育给企业用工成本和正常经营造成的压力。

  三是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在鉴定、落实企业相关资质的基础上,为企业运营相关托管服务提供支持。对开设托管服务的企业给予一定幅度的税费优惠,通过减轻企业税费的方式来吸引企业力量参与到托管服务的供给队伍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