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日期:2026-10-27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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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88年9月12日政协北京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9日政协北京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6年2月1日政协北京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00年12月8日政协北京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5年11月17日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7月22日政协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10日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1月24日政协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6年9月28日政协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分析

  第七章 提案的督办

  第八章 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北京改革发展稳定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谱写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北京篇章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协调高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把协商民主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及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北京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综合分析提案质量及提案办理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制定提案工作相关制度;

  (十一)加强对优秀提案等高质量提案及其办理情况、采纳落实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宣传;

  (十二)加强与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协作;

  (十四)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本市区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针对共同关注的提案议题可以组织联合调研、督办。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市政协的各界别,可以本界别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北京市的贯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北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案由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格式规范,做到情况清楚、分析透彻、建议具体。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界别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委员小组、界别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提案者应正确认识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高质量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在提高提案质量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政协各界别要专门研究提出本界别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政会、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十七条 市政协应就提案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协调党政部门提供选题参考、面向社会征集提案线索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对于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提案,视情况以适当方式报送市领导参阅。

  对内容相近、建议相似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

  提案立案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提案者。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对市政协日常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非本市事权范围的;

  (十四)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反馈,视情况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条 提案审查程序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者闭会期间的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案初审;

  (二)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的委员负责提案复审;

  (三)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提案终审,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提案终审。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审查程序的提案,提案者可以自行撤案。

  第二十二条 在反馈审查意见之前,提案不得公开。审查确定为不公开的提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提案,反馈后方可公开。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依程序送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程序,统筹协调,具体交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可将涉及重要问题的提案,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五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提案经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阅批后,报中共北京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并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在规定的时限内有针对性地对提案内容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联系人。作并案处理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第一提案者。中共北京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应当积极参与提案的办理工作。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六)提案委员会要与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组织提案办理协商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有序开展。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视情况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者不再担任市政协委员的,提案继续办理,并将办理复文反馈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党派、人民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通过座谈、视察调研等形式进行面对面协商。

  第二十九条 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市政府等承办单位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

  第三十条 积极推进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逐步推动提案办理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提案的分析

  第三十一条 提案分析工作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部署,各专门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分析和量化评价。提案委员会综合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分析结果,征集承办单位的意见,对提案质量作综合分析,形成提案情况分析报告,委托有关部门征求市领导意见,协商确定市领导领衔办理提案,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参考。

  第三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组织提案者评议提案办理质量,对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参考。

第七章 提案的督办

  第三十三条 提案督办工作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部署,提案委员会综合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三十五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对立案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汇总有关情况,提出重点提案及督办单位、督办方式建议,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六条 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市政协领导督办、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等形式,通过市政协领导、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报送摘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促进形成共识,保证办理质量。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七条 市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应与市领导领衔办理的提案有效衔接,根据提案的内容,确定负责督办的市政协领导。

  第三十八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工作领域,确定本专门委员会督办的提案。

  第三十九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对上一年度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开展跟踪问效,推动办理成果落实。

  第四十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对提案的提出、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并反馈提案者及承办单位。

  第四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台账,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督查机制和考核体系。提案委员会应视情况组织政协委员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章 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

  第四十二条 对于优秀提案、提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市政协应当给予表彰,表彰活动每五年举办一次。

  第四十三条 优秀提案、提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做好优秀提案评选表彰的基础工作,发挥高质量提案经常性激励引导作用,每年由提案委员会组织推选一次年度好提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解读

  2026年9月28日,政协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总结我市提案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围绕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完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升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一、修订背景

  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75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协商民主机制进行了部署,市委政协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2025年8月,全国政协再次修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6年9月,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就进一步提高政协提案办理协商质量出台了相关制度。近年来,市政协落实提案不在多而在精的要求,着力提升提案工作质效,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例如不断推进提案工作闭环管理,创新开展会中办提案、提案协商面对面、重点提案办理“回头看”、提案数智化建设等工作,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固化。

  二、修订工作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落实市委政协工作会议新部署,体现十四届市政协对提案工作的新要求,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协提案工作。修订后的《条例》共九章四十七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完善提案审查处理程序

  明确提案审查程序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环节;完善不予立案的提案情形和处理方式;规范提案者自行撤案的情形;健全完善提案反馈机制;对提案公开进行相应规范。在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的同时,体现提案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二)规范提案办理程序

  针对提案办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一步细化办理答复的具体要求,承办单位在办理党派、人民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的提案时应注重面对面协商沟通。强调要积极推进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逐步推动提案办理过程公开。

  (三)强化提案督办效能

  健全提案督办的工作机制,明确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对提案督办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提出市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应与市领导领衔办理的提案有效衔接。细化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重点提案督办责任。增加聘请第三方对提案的提出、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等内容。

  (四)依规开展评选表彰工作

  为更好发挥高质量提案激励引导作用,明确每五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提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以市政协名义表彰;年度好提案作为优秀提案评选表彰的基础工作,每年推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