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融入城市发展

日期:2025-04-09    来源:北京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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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新就业形态正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围绕“立”字,做好系统化的顶层设计,“立”法,“立”政策,“立”制度,以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根据北京市政协“各界委员齐参与每月一题聚共识”民主监督工作安排,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议题监督小组,深入开展民主监督活动。通过深入一线调研,议题监督小组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社会保险缺失、劳动报酬纠纷、社会认同感不足等。由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妥善解决。具体集中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导致劳动者在工资、工时、社保等方面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平台企业用工模式有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劳动者面临恶性竞争和不公平待遇;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使其在面临风险时缺乏必要的保障。因此,顺应新型劳动关系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尤为重要。
  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市民反映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问题诉求共计52267件,主要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投诉平台及其合作企业以罚代管、随意克扣劳动报酬或押金,平台订单分配、判罚规则不合理不透明,劳动者申诉困难、维权成本高,也有反映商业保险理赔难、工作中受到或造成的伤害得不到妥善解决等问题。
  1月23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议题监督小组赴美团综合指挥中心调研
  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强制性政策,签订科学规范的用工合同是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基本保障。首先,捍卫劳动者基础权利。劳动契约是确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雇主间权利与义务的关键法律凭证。实施劳动契约签订的强制性政策,是确保劳动者在薪酬、工时安排、社会保险等方面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其次,引导平台经济合规运行。鉴于平台企业已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主要雇佣实体,其行为模式直接关联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推行强制劳动契约签订,引导平台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强化其作为企业公民的责任担当。再次,加速社会保障网的全面覆盖。强制劳动契约的签订,意味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被正式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在内的全方位福利保障,这不仅提升了劳动者的生活福祉,而且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借鉴与创新并行更助于发展。纵观欧洲模式,欧盟多国已出台相关法律,要求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与正式员工相似的社会保障,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再以美国实践为例,美国加州通过法案,明确标准,以判断劳动者是否为独立承包商,从而保障其应享权益。在亚洲创新方面,新加坡、日本等国通过立法明确平台企业的责任,要求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在查阅了一些国际做法后,立足国情社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通过修订《集体合同条例》和细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制定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引,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和完善电子劳动合同制度等措施,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在平台经济领域,应明确哪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并强制平台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法律应适应不同新就业形态的特殊需求,给予灵活规定。
  二是引入ADR模式,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困局。ADR模式即非诉讼程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除司法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协商、调解等非对抗手段化解争议。其具有灵活高效、成本低廉、维护关系等功能,在消费、商业、劳动等领域广泛应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强制签订用工合同背景下,可采取以下举措:完善ADR相关立法,明确其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中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范围;强化ADR机制建设,打造专业线上纠纷解决平台,适配新就业形态跨区域、主体多样的特性;推动ADR与司法、劳动监察等有效衔接,赋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效力,增强执行力度;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土实际,推动ADR机制国际化发展,提升纠纷解决的整体水平。
  三是建立劳动报酬保障机制。制定劳动报酬保障法规,明确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权益关系,规范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流程。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平台企业的薪酬分配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是提升社会认同感。通过媒体宣传、社会活动等途径,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认同感。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发展,消除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
  五是加强行业监管与政策支持。明确新就业形态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制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专项政策,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公共服务。
  有效推进和完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发展之本、人民幸福之源。(沈腾,北京市政协委员、民进中央社法委副主任、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议题监督小组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