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协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

日期:2025-01-21    来源:北京市政协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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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的75年光辉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有机整体,政协协商是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与其他协商渠道有着密切联系。
  一、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有重合部分
  从基层实践看,政党协商是由中共地方党委负责人与各参政党地方组织负责人进行协商,议题一般由中共党委确定,由中共党委统战部出面联系各参政党;政协协商由政协组织安排,议题经中共党委批准,参政党地方组织也经常派人参加政协协商。从协商主体看,政党协商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协协商主体除了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外,还有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各界代表人士,即两种协商的主体来源有重合之处。从主要协商内容看,政党协商围绕“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展开,政协协商围绕“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展开,两者在具体问题上也有很多重合部分。
  二、政协协商与人大协商有相似之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依程序进行协商,听取人大代表、广大选民的意见建议。政协依章程、依程序进行协商,也要听取政协委员、各党派团体人士、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虽然人大、政协的法律地位不同,但两家的工作做法是比较类似的,工作所聚焦的问题也有很多相通之处。例如,对城市交通问题、环保问题这类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人大、政协可能都要举行协商活动,邀请党政部门到会介绍情况,收集各方意见,然后形成相关材料,提交给党委、政府。
  立法工作是人大的法定权力,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表决立法草案之前要开展立法协商活动,广泛听取意见,修改立法草案。政协虽然没有立法权,但有时候也开展立法协商活动,就一部具体法规草案进行协商,征求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团体的意见建议,将对草案的修改意见提交党委并转人大常委会。
  党政部门在“两会”上进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时,有时也会同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会,并邀请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部门、政协机关工作部门一起参加。党政部门还经常就一个具体问题到人大、政协征求意见,准备的材料可能是一样的,会议形式可能也是一样的,连时间上都可能在同一天,区别只在于会议地点分别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参加人员不同。
  三、政协协商与政府协商有对接关系
  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会经常与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成员、群众代表等进行沟通协商,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政协与政协委员协商。政协委员与政府协商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往往不是凭个人感觉而发,而是在深度参与政协精心组织的调研活动后,总结出的共识性较强的意见建议。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将政协协商与政府协商有机衔接起来。
  此外,政府在工作制度设计上,会对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协专委会对口衔接做出机制性安排。政协专委会组织政协委员开展调研活动,协商议政得出结论后,会按程序提交给政府对口部门,这也是政府开展协商的重要形式之一,有力保证了政协协商与政府协商的有效衔接。
  四、政协协商与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有相通内容
  从协商主体上看,一些政协委员同时具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各种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成员身份,并非仅仅参与政协协商,也经常有机会参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组织举办的各种协商活动。从协商内容上看,政协协商与其他三条协商渠道一样,都经常会涉及到社会发展中的共同问题,协商议题、内容有很多相通相似的地方。
  政协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之一,在与其他协商渠道紧密联系的同时,也要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优势作用。政协协商提出的意见建议,是经过政协委员对民意进行提炼加工后的高质量意见建议,受到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有条件直接助力党政科学、民主决策,因此也应该比其他协商渠道形成的意见要更加专业、对问题的分析要更加深入、提出的建议要更加可行,用真知灼见切实助力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作者系九三学社中央参政党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十三届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