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政协期刊>政协研究>2016-03>政协民主监督研究

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研究 ——基于丰台区政协民主监督实践的探讨

时间:2016-12-16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发挥基层政协民主监督职能,许多地方政协对此开展了丰富的实践探索。本课题组根据丰台区政协多年来履职的调查,从基层实践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为提高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绩效提供实践依据,为政协民主监督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一、丰台区政协民主监督实践与特点分析

  丰台区政协在民主监督工作实践上,坚持在监督中参与服务、在参与服务中监督,扎实推进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创新发展,积极助推党政工作大局和民生福祉改善。

  (一)规范内容,确保民主监督正确方向

  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是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在地方的实施,党委和政府制定的规定和决策的贯彻执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基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决议情况。

  (二)统一思想,着力增强民主监督意识

  丰台区政协通过媒体宣传,让全区各部门、街乡镇、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充分认识到民主监督的重要性。为确保民主监督实效,区委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区政府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并细化了对提案办理等民主监督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三)建章立制,切实提高民主监督水平

  一是加强领导。区委、区政府相继制定了区委加强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关于区政协与区委区政府部门对口联系等规定,形成了政协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列席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二是完善制度。区政协制定了《加强特约监督员管理工作的办法》、《政协北京市丰台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特约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还相继修订完善了相关的制度规则。三是健全机制。通过理顺民主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调研视察、提案、社情民意、民主评议等形式在民主监督中的载体作用。

  (四)积极探索,创新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一是扎实推进定点监督工作。强化特约监督。特约监督员受邀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廉政、执法、行风评议等专项检查活动,定期进行监督评议。二是深入开展视察监督。创新视察形式,一方面视察主题充分征求政协常委和委员意见,另一方面每次视察都形成视察专项报告提交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三是扎实推进提案工作。实行区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建立提案者、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和区主管部门“四方联动”工作机制,固化 “五个一”的提案办理督办方式。四是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广泛收集各界群众意见和呼声,搭建“政协委员话发展”平台,组织开展系列专题协商会议,服务委员围绕民众关心的民生、社会治理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是广泛开展评议活动。在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的党政部门民主评议工作中,把票决评议和调研视察、提案办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将委员满意率作为衡量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的重要标尺。

  (五)多措并举,不断提高民主监督实效

  一是积极开展“爱丰台基层行”活动。坚持把联系和服务群众、关注和改善民生作为履职重点,组织委员和机关干部深入基层。二是扎实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就和义街道、方庄地区办事处和右安门街道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向区委提交了探索建立“三级联动、四层协商”的民主协商工作机制的建议。三是全面强化委员履职管理。及时制定了丰台政协《委员守则》、《政协委员视察办法》、《加强与委员联系的办法》、《区政协财政民主监督小组工作暂行办法》、《区政协教育民主监督小组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

  二、丰台区政协民主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丰台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践对党政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对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基层政协的民主监督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加强民主监督工作,必须解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有的委员认为民主监督缺少刚性, 是“软监督”,有的委员将民主监督与权力监督相攀比。有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对政协开展民主监督不重视,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无足轻重,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识淡化。

  (二)有效提高监督效果,基层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形式需要优化。一是集体性监督效果好于个体性监督。在特约监督工作中,由委员个体改为特约监督工作小组后,委员个人的监督意见以集体意见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更为准确、科学、合理,内容更为集中和完整。二是书面监督效果好于口头监督。经过对党派团体和委员在政协会议、调查研究、视察考察、特约监督工作情况的总结分析,反映出书面反映监督意见效果明显好于口头发言性监督。三是应努力拓展专项民主监督。丰台区政协拓展了法治、环境和城市建设专项监督工作。实践证明,专项民主监督融合了参政议政、知情明政和民主监督于一体的形式,专业性更强、针对性更强、研究讨论更为充分精细。

  (三)健全完善基层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关键是缺乏制度的顶层设计。政协章程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既缺少具体的实施规定,也缺乏对监督客体的约束性规定。在基层政协工作实践中,由于缺乏同级党委制度设计上的“尚方宝剑”,造成政协内部文件规定的“柔性化”实施。

  (四)视察和专题调研中发挥监督功能不够,民主监督的评价机制不健全。基层政协民主监督没有统一的刚性考核评价机制,基层政协的提案办理工作存在对办理单位重视程度、提案办理成效缺乏统一的评价办法。基层政协对形成的意见建议缺乏跟踪反馈和评估,缺乏对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和推荐民主监督员工作具体可行的评估机制。

  三、加强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对策研究

  基层政协应针对民主监督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完善和拓展民主监督功能来增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一)营造良好的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增强监督意识。通过培训提高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的认识能力和水平。坚持搭建好协商平台、组织好协商活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

  二是加强政协及其民主监督的应用型理论研究。经常深入基层,听取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认真调查研究,形成更有说服力、影响力的理论成果,为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加大对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加强与各类传媒的沟通联系和互动合作,让宣传更贴近大众,实现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宣传效应的多维化、密集化,扩大民主监督的影响力,树立政协的良好形象,真正营造出“支持民主监督、配合民主监督、参与民主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积极探索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建议主要实施十种监督模式:一是会议协商监督。召开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政治协商会议、专委会会议,以及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等,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二是专项民主监督。每年选择一两项该领域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政协委员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召开相关会议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三是民主评议监督。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政部门、司法机关或专项工作,组织政协委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出民主评议报告。四是特约监督。政协遴选部分委员在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建立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小组;或应邀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定期提出民主监督建议书。五是提案监督。通过政协提案,对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运用督办全体会议提案、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集中办理专题类提案、加强提案办理协商、公开办理提案、重要提案纳入重大决策执行监察平台,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六是委员视察监督。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常委会视察、主席会议成员视察、界别视察、专委会视察、联委会视察等视察活动,发现和反映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七是反映社情民意监督。畅通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渠道,向党委、政府反映社会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推动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八是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建立健全区政协与区纪委在发挥监督作用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九是联动联合监督。市、区政协组织围绕共同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联动监督。与新闻媒体等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联合监督。十是个案监督。对涉及地区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问题的政协闭会期间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选择重点内容作为监督题目,由党政部门和政协成立监督小组,跟踪监督办理情况,通过监督工作推动意见建议的有效落实。

  (三)不断完善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知情明政机制。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专题协商座谈会议,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要政策、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向政协通报。区党政负责同志积极参加政协的协商议政会议和调研视察活动,注重政协组织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政协民主监督的选题,可由区委提出明确要求,或由政协组织根据区委、区政府全局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提出民主监督选题建议。政协制定民主监督具体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及时与受监督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坚持和完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区相关党政部门要与对口联系的政协专委会、界别小组、专项民主监督小组保持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

  三是建立民主评议机制。民主评议工作由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也可由政协主席会议授权相关专委会、界别小组开展。民主评议程序包括动员部署、调研视察、会议评议、整改总结等环节。政协要在会议评议阶段后形成民主评议意见书提交被评议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评议工作、研究整改措施,报送区委、区政府。

  四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小组机制。民主监督小组在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政协委员通过担任特约监督员,并在区各相关单位或部门组建由3名以上委员组成的特约监督小组,开展常态化监督工作。

  五是建立健全提案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地方政协提案由党委办、政府办、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交办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地方领导批办、领办、督办重点提案及重要提案,政协专委会、界别小组协助督办提案的制度;深入开展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协商、提案办理“回头看”等工作。

  六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委员视察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完善委员视察选题、视察组织方式、视察报告审签以及成果转化形式。逐步规范常委会视察、主席会议成员视察、界别视察、专委会视察、联委会视察程序,不断提高委员视察监督成效。

  七是建立健全政协界别监督机制。基层党政部门要支持政协界别开展民主监督活动,鼓励界别采用界别提案、界别大会发言、界别社情民意、界别专题议政会等形式进行民主监督,探索建立和完善以界别为主体的专项督查机制。

  八是建立健全办理反馈机制。基层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反馈意见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制度,认真办理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对政协建议案、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报告、民主监督建议书、民主评议报告等书面民主监督意见要在3个月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九是建立健全权利保障机制。基层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对干扰政协民主监督的,政协可建议基层党委、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把握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适度方法

  基层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上,不仅要有科学的态度,更要有科学的方法。一是用好用活现有的民主监督形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政协例会、视察、调研、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和参与行风评议、民主议政等形式,将民主监督的职能体现于政协的各项工作中。二是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途径。基层政协应不断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组织开展专题民主监督活动,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民主评议;采取听政议政的形式,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就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或党政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等,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答复问题。三是把握好民主监督的尺度。在具体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时应坚持做到:在监督的内容上,以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为重点。在监督的形式上,坚持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多提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作者系市政协委员、丰台区政协主席:李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