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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北京交通法制化建设

时间:2016-12-16

  北京市机动车的高强度使用是造成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将《北京市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这是为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不断增长和变化的交通需求的有力手段,体现了政府缓解交通拥堵的决心,及时且必要。围绕“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加快治理交通拥堵”的议题,无党派人士深入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并召开座谈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建议如下:

  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立法恰逢其时,应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随着城市化、现代化、机动化进程加快,2004年至2015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增加680万人,增幅45%,机动车保有量增长330万辆,增幅143%,而同期的城市道路增幅为58%,远远跟不上机动车的增速。目前机动车已经超过560万辆,且70%以上的车辆集中在五环路以内,日均行驶45公里,是东京1.8倍、伦敦的1.5倍。城市交通呈现常态化、区域蔓延的拥堵态势。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成为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几年北京市公交供给能力显著增长,目前轨道交通线路已有18条,共计554公里,地面公交车辆超过2万台,但仍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降低机动车(尤其是私人小汽车)使用强度成为缓堵的关键,该举措也将为北京从根本上治理交通拥堵赢得时间。

  而本次立法重点是对机动车数量调控、尾号限行等现有政策的固化,缺乏新措施、新手段的创新和尝试。纵观国内外城市交通缓堵历程,有许多城市的交通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日本通过立法建立以“停车泊位证政策”为核心的停车综合治理方案,在解决车位严重短缺的同时,也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新加坡通过立法确定的“拥车证制度+拥堵收费政策”为主的综合政策使城市交通运行保持良好的状态;深圳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改革为北京交通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发展方向。因此,应当增强此次立法内容的系统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准确把握交通运行的客观规律,巧借他山之石,广泛吸收交通发展的经验,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对于能够“有效缓解交通拥堵、保障公众良好出行环境”的政策手段(不仅包括常规的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还包括以拥堵收费为代表的经济手段)都应予以考虑,充分利用宝贵的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

  此次立法应当继续贯彻“疏堵并举、综合施策”的思路,在固化现有缓堵措施的基础上,在保障城市公交出行、改变公众出行方式等方面加大笔墨。通过立法强化“以城市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总体要求,确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发展战略,加强轨道交通、地面公交、自行车和步道系统的建设,提升以公交为主的绿色交通出行服务水平。同时,通过立法授权,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交通管理方式,提倡、支持并推动向“经济政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方式过渡,合理提高机动车保有及使用成本,引导个体交通向公共交通转移。

  立法应当与时代接轨、与科技同行,应加快科技与交通运输的深度融合,积极发挥科技在交通发展中的作用,比如提倡并支持视频会议、错时上下班以及“互联网+”等方式,减少和调节交通出行的产生与分布;同时,加强交通智能化建设及优化,比如实现路口信号灯自动调节,减少人为控制信号等现象,提升路口通行能力。在交通管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比如在停车执法方面,对于占道违章停车、停车乱收费、私设地桩地锁等违法行为缺少有效监管,运动式执法、柔性执法等现象导致乱停车现象的恶性循环、屡禁不止,在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同时,也影响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严肃性,法律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因此,可以通过立法强化对交通执法的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法不严等问题绝不放过,使广大交通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自觉履行分内职责,防患于未然。

  本市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治理”原则,立法需要明确各个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比如,通过立法推动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和鼓励单位开行班车。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逐步解决家长开车接送孩子上下学问题,缓解早晚高峰时段中小学周边交通拥堵。鼓励单位开行班车和规划合乘出行,减少上下班小客车出行。同时,相关交通管理措施(尤其是临时性措施)发布实施时,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方式进行宣传,引导公众合理使用机动车、理性选择出行方式。此外,应加强立法沟通宣传,推进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立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总体来讲,在北京市机动车(尤其是小汽车)使用强度居高不下、公共交通发展尚且不足的背景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立法及时而且必要。本次立法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既要勇于冲破思想观念和利益固化的障碍,又要处理好个人出行与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立法内容要全面、规定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在有效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合理引导私人交通向公共交通转移的同时,也能够推动北京交通法制化建设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