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政协期刊 > 北京观察 > 2017-05 > 视点 Focus

提高提案质量 增强提案监督实效

刘子华

时间:2017-06-05   来源:2017年05期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党政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开展提案办理评议。”根据参加市政协提案工作的思考与体会,就做好提案监督工作,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把提高提案质量作为有效发挥提案监督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抓实抓好。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市政协共收到提案6048件。其中,1072件提案具有民主监督性质,占17.7%。2015年,市政协共收到提案1235件,具有民主监督性质的提案达到288件,占23.3%;当年问题得到解决的,达到197件。由此可见,在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上,提案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几年来,市政协以提高提案质量为核心,持续不懈改进提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应看到,现阶段在具体工作层面,仍有不少课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探索和解答,其中就包括怎样运用提案监督形式开展民主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提案不在多而在精,提出提案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我认为,这点明了提案工作的要害。作为提案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提案开展民主监督与以提案形式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一样,都应把握住提案质量这个关键,通过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切实提高提案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围绕增强提案监督实效在提高提案质量上突出“协商”和“调研”两个要素。作为市政协委员,我从第十届开始就进入到提案委员会,看到提案工作的改进为新形势下做好提案监督奠定了重要基础,也感到有必要就关系提案质量提高的一些观点进一步澄清认识。

  一是关于提案的“权利说”。这种观点认为,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重要协商渠道、专门协商机构,作为社会各界代表,政协委员履职当中所说的任何一句话,都具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性质。这种观点有合理性,但不够准确和全面。反映在具体工作中,有一种提案我们可以称之为感觉型提案,就是看到一种现象就提出来,却不做认真的分析,不深入剖析问题的本质和原因。应该说,提案“权利说”混淆了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与提出有分量有价值意见建议的义务。如果感觉型这样的提案多起来,提案的整体质量就不会很高。

  二是关于提案的“审查说”。这种观点认为,政协委员的提案是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因此要由提案委经过审查来确定是否立案,这也为提案质量提供了重要保证。这种观点不能说不对,提案工作有关规定明确了这样的程序。但从实际工作看,面对广泛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案委并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对提案内容进行全面科学合理的审查。所以,现阶段的提案审查只能依据立案标准,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内容审查为辅的立案审查方式。只要符合标准、基本都立案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提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俞正声主席要求坚持抓住关乎全局的重要问题,从党政所思、群众所盼、政协所能出发,选好议题进行民主监督,做到发言说到点子上、批评点到关键处。这为提案监督确立了目标,提供了方法。落实到提高提案质量上,我认为,应倡导以审查为基础的“协商和调研说”,施行“两个来自”。首先,坚持提案来自协商。贯彻落实“必须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的要求,政协委员所提提案应以本界别有关人士深入讨论为基础,吸纳更多人的意见,反映界别呼声。其次,坚持提案来自调研。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必须以全面准确了解情况为前提,以提出正确合理批评意见和建议为标准。以上两点都应作为提案写与立的基本要求。把这些落到实处,建议提交提案要附有调研报告。

  总的来看,“协商和调研说”既考虑到了“权利说”所主张的政协委员所享有的民主权利,也考虑到了提案审查工作面对的客观情况、实际问题。把握住“协商”和“调研”这两个要素,政协提案质量一定会有新的提高,提案监督工作也就具备了更好的基础和条件。(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子华 责任编辑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