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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

民革北京市委员会

时间:2020-08-20   来源:2020年8月

  郊区是首都发展的战略空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系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考虑到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工作,结合北京市生态涵养区建设取得的重要制度性成果,建议出台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立法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的“完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的要求,把乡村振兴的目标、原则、任务等转化为法律规范,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全市的贯彻实施,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率先在全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法制精神。北京作为首都,应率先落实,把国家立法明确的有关制度、责任、要求结合首都实际,以地方性法规予以细化落实, 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

  三是将本市生态涵养区建设政策和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固化。生态涵养区是首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是城市的“大氧吧”和“后花园”,在北京城市空间布局中处于压轴的位置,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近年来,北京市出台《关于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在深化平原区与生态涵养区结对协作、完善生态涵养区的生态补偿政策、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很多探索,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通过条例的制定有助于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固化、制度化。

  四是从“小城区、大京郊”的实际出发,创立一部适应本市农村特点的法规总纲,为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规制体系奠定基础。从目前的立法状况看,有关城市的法制体系相对完整健全,但是针对农村地区特点的规制相对欠缺和薄弱,这是导致农村部分地区出现“无序”甚至“违规”现象的症结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乡村法治的实现需要形成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以《促进条例》为纲、“以纲带目”地依法解决上述痼疾。

  立法模式

  《促进条例》所调整的关系,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聚焦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抓手。

  上位法具有原则性和全国统一性,区域性的针对性及其可操作性则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加以补充和细化,制定《促进北京市乡村振兴条例》有利于将国家的上位法落地落细落实。

  明确各级党政的责任和工作方向。如在财政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划定工作维度,从而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行相应职责,积极服务,防止不作为。

  明确各级党政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职能,协调好相关职权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立法内容

  制定《促进条例》首先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内容的基础之上,针对首都农村地区的发展、建设、治理、服务等多方面长期存在历史欠账多、基础薄弱、功能不完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城区相比存在显著差距等主要问题,按照中央为解决这些问题而提出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要求,将“四个优先”纳入法治范畴,并作为重点内容,依法加快补齐农业农村各项短板。尤其是应明确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责任,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稳定增长机制,其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明确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比例及主要领域。

  其次,明确《促进条例》的内容应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和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具体要求,对工作内容、实施路径等作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中已经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建议在《促进条例》中结合北京的特点和要求予以精细化、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不宜作简单重复规定。

  产业发展方面,可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对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与农业转型升级作出规定。

  生态宜居方面,可从美丽乡村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管护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

  乡风文明方面,可从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特色文化建设、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规定。

  乡村治理方面,可从完善村民自治、加强乡村法治和发挥德治引领作用三方面及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方面作出规定。

  生活富裕方面,可作为《促进条例》的核心内容,从资源配置与服务保障出发,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升级、健康乡村建设、宅基地管理、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与《绿色发展条例》相衔接

  《促进条例》应与即将出台的《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条例》有机融合,共同构建促进生态涵养区高质量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

  目前,《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听取各区各方意见建议,该《条例》侧重于用法规保障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则是要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方位振兴,不断完善乡村治理,促进乡风文明,增进乡村居民福祉。两部法规各有侧重,应有机融合,共同构建促进生态涵养区高质量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

罗瀛代表民革北京市委员会发言

责任编辑 郭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