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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政社会责任

汤维建

时间:2020-07-14   来源:2020年07期

  现代民政应以强化社会责任为主要导向,为此有必要实现传统民政职能的转型升级,并对现有的民政职能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进行合理化调整。

  民政职能多种多样,比如社会救助、婚姻登记、社会组织、基层民主等,千头万绪,相互之间的跨度也很大。民政职能应与时俱进,实现职能重点的转移,从而实现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的跨越。在现代民政中,民政机关承担着社会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社会建设既是民政部门的新型职能,又是现时代的重点职能。

  目前民政机构的总体改革已经完成,但其内设机构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可考虑将现代民政职能划分为兜底型社救民政,比如社会救助;普惠型社福民政,比如社会福利;治理型社建民政,比如基层民主;自治型社群民政,比如社会组织;服务型社区民政;自愿型社工民政;专门型社服民政,如收养、殡葬、婚姻登记、社会优抚等。

  基于社会责任,民政的新职能应包含五方面。一是国家监护职责。《民法总则》第27条、第28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民政机关在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智失能人的监护职责。但这些职责现在还处于“点题”阶段,将来要进行“破题”。要考虑将监护机构、福利机构、民政学校进行整合。

  二是社会监督职责。《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制度,赋予民政机关对未尽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提出撤销监护的申请权利,这属于民政机关履行的社会监督职责。再如婚登领域出现的不诚信行为,要纳入到征信系统进行管理,并且要与其他领域的征信系统对接,这也是民政机关的社会监督职责。在必要时,可由民政机关召集各相关部门和组织,主导对相关问题的研讨和解决。对民政领域发生的纠纷和冲突,民政机关也应积极肩负起化解职责,从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并发挥出民政应有的作用。民政机关所负有的社会监督职责是内含于其社会建设骨干力量的基本定位之中的,这个职能尚需发掘和扩大。

  三是公益保护职责。公益保护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民政大有可为,但是民政的保护作用不是直接保护,而是营造、打造社会组织来保护公共利益。比如在生态民政、绿色民政方面,民政机关就可以在孵化环保组织、自愿者组织以及在类似新冠防疫等方面有所作为,按照公益保护的需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法律手段以及其他合法手段捍卫公共利益。

  四是儿童福利保障。在社会福利方面,民政工作有“两头”需要抓住,一头是老人,一头是儿童。我国目前对老年人的保障是比较重视的,但儿童作为祖国的未来需要更加关注,比如留守儿童、孤残儿童、流浪儿童等,民政机关义不容辞,理应在增设机构、扩大服务人员队伍、完善管理、提升服务品质以及购买社会服务等方面多下工夫,让儿童获得应有的关爱。此外,司法机关也在未成年司法中设置特殊程序和措施,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人性化司法,民政机关在这方面应有所作为,在包括积极介入、培育成年观护人队伍、监护人对接等方面发挥民政应有的作用。

  五是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人性化救助,并分类施策,只要有可能,就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其恢复劳动能力,重新回归社会,这是应由民政机关肩负的最终保障职责,也是民政兜底功能的一个体现。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海淀区工委主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刘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