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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

孙 洁

时间:2020-06-17   来源:2020年06期

  近年来,我国居民医疗需求不断提升、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治理作用日益提升。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理赔作业、风险管控等方面都离不开海量的数据支持。目前我国医疗、医保和医药卫生数据缺乏整合,存在社保部门、公立医院对医疗数据垄断的问题,亟须由政府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医疗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打破医疗信息“信息孤岛”,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商业保险公司与各地基本医保、医疗机构就医疗信息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相互补充。我国健康保险市场巨大,以2012至2017年之间健康险保费收入五年复合增长率达38%为依据,可以预计到2020年其市场规模将超万亿元。但现阶段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作用发挥十分有限,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从商业健康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来看,2014年我国商业健康险赔付仅占1.61%,而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10%以上,美国则高达35%。

  相关医疗数据的缺乏也成为商业健康险发展的瓶颈因素之一。目前,全国2.5万家公立医院是核心数据掌握者,然而其并无分享数据的意愿。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医院处于弱势地位,现阶段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选择自建医院打通数据问题,但此种模式成本较高,并不适合在全行业推广。要把公共医疗数据打通,必须由政府推动,否则信息共享问题将成为影响商业医疗保险的最大不利因素。

  为此,建议健全个人电子病历系统,提升医疗信息标准化水平。目前电子病历的使用覆盖面不断提升,但这些信息在标准化和互操作性方面存在很大缺陷,各类医学术语表达不一,数据系统建设标准不一,各个系统之间难以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产生大量的“信息孤岛”。对此,必须要通过监管牵头、行业协作、设定标准、开源开放的方式来推进健康信息技术的标准化工作,提升卫生信息系统交互能力,为实现医疗数据的可信可换提供基础。

  二是建立保险行业数据与社会医保数据的系统对接。目前,国家正在建立的医疗卫生大数据系统实现了与社会医疗保险系统的快捷结算,但与商业健康保险尚未建立数据连接。实现医疗系统大数据与上百家商业保险公司一一对接并不现实,打通社会医疗数据系统与保险行业数据库的互通互联更有意义。可由银保监会或保险业协会牵头建立商业健康保险大数据系统,与社会医保数据库完成对接,而后由国家卫生管理部门或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医疗系统大数据的营运管理,保险监管负责行业数据库的运营管理,双向对接。商业健康保险数据库可根据保险公司信息需求适当收费,补充数据运营成本。

  三是立法规范保障信息隐私问题,防止数据滥用。首先应通过立法或制订相关政策,明确医疗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数据适用范围,对使用者进行资质审查和授权,防止数据盗用。同时,各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客户隐私信息的管理,防止因数据信息系统出现漏洞,或内部人员利用数据牟利而导致的信息泄露情况。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会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 刘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