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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方来英

时间:2020-06-17   来源:2020年06期

  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构造基础,必须是基于对我国国情的正确认识和对疾病、传染病,特别是新发传染病的发展规律的认识,这也是构造任何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基础。加强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应重点考虑几个因素:

  植根基层 发动群众

  习总书记在这次指挥冠状病毒防控中明确提出我们打的是一场人民战争。强调必须植根基层、发动群众,不是忽视疾病控制系统的技术专业性,而是基于这样几个考虑:

  一是传染病防控的三个步骤,即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动员。社会动员是切断传播途径的法宝。人民群众发动起来了,自我保护、群众监督、主动作为,就可以很好地切断传播途径。在这次新冠肺炎防控中,人民群众主动戴口罩、不聚集、压缩所有非必要的外出行动等都是社会动员的结果。

  二是我国历次防控战役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无论SARS,H1N1还是今天新冠病毒的挑战,各地的防控实践都体现了社区组织的作用。一个好的社区防控实践又往往体现在疾控等专业力量、社区卫生等基层卫生医生和国家基层政权结构、居民自治结构的结合。

  三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均衡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的国情,也决定了我们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须以基层为主。

  强大的信息采集、分析、反馈能力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既要考虑传染病防治需要,更要拥有迎接新发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挑战的能力,这就要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须拥有强大的信息采集、分析、反馈能力。

  一是建立路径最短的系统。任何一个信息系统在信息传送过程中都会受到信号衰减的影响,过长的传输系统还会导致信息传播的延迟。因此,最短路径是实现系统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

  二是把系统节点减到最少。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任何一个信息节点都有可能是一个强干扰源、滤波器。上一级节点得到的信息是下一级节点“过滤”过的信息,这无疑不符合现代国家公共卫生体系和疾病控制系统的要求。过去的经验教训也可以看到,过多的节点导致了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出现失真的现象。因此,信息系统应该是一个少节点的系统。

  三是建立自反馈机制和闭环系统。信息系统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我们强调的独立是指信息传播的过程。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都会使这一系统和其他系统发生关联。建立自反馈机制和闭环系统,就使得信息的最初上报者能够获得信息处理的结果,信息的处理应该有预案系统,自动启动。

  管理和专业兼顾的用人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一方面是技术系统,其专业化要求使它不等同于行政系统;另一方面它的技术研究、分析、判断又使得它对行政体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其人才政策和人才结构都必须适应这种二重性。

  实际上,在许多政府部门,如卫生、药品监管、信息化、司法等部门都有上述特点。这些部门的官员不仅要有较高的行政管理经验和知识,也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我国的政府职能和结构,与国外许多政府部门有着相当大的不同。这就要求我们的编制部门、组织部门要研究行政部门中的技术专才的编制待遇问题。近几年一些地区开展了特设岗位等试点性工作,值得关注。

  不少同志希望疾病预防机构不承担科研任务。笔者不认为这是一个好的设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无论是针对新发传染病还是传统性疾病(包括传染性疾病和慢性病)开展预防控制工作,都离不开科研引领指导。这次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们能够迅速确定病毒结构,也是基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拥有的强大技术实力。没有科研工作支持,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就会无的放矢,无矢可放。

  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综合以上考虑,对国家在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一是改革我国重大疾病直报系统。尽管社会各方面对这次新冠疫情防控中疫情直报系统提出了许多批评意见,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重大疫情直报系统在我国疾病防控中发挥了许多作用。现在的问题是这一直报系统的法律环境、技术规范需要完善。我们的疫情直报系统是基于重大传染性疾病而建立的,一些新发传染病病原不清、病名未定,无法按照既有诊断学或者国际疾病分类报告。因此,建议国家围绕大疫情网增加以临床症状为核心的报告系统,以应对新发传染病威胁。例如原国家卫生部过去曾就不明原因肺炎报告问题发出过通知。从依法防控角度考虑,通知的法律层级过低甚至不具备法规地位,建议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将其相关内容列入传染病防治法。

  二是在法律上明确临床医生要拥有报告传染病或者新发传染病及其不明原因临床症状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确保直报系统能够快速收集信息,避免信息传导遭到阻滞。当然,医生如果不报,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特别要提到的是,这种报告系统的初衷并不在于避免瞒报,而是提高报告效率。

  三是把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特别是传染病防控体系的建设,作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研究、予以重视。我们经历了2003年的SARS,又经历了2020年的新冠病毒,经验不可谓不丰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在一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流物流频繁交换,这就决定了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是跨地域的,因此其机制安排也要有跨地域的考虑。国家可以仿照现有的财政特派专员办的安排,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地区设立办事处。

  四是在法律上应该明确社区卫生在传染病防控中的作用。社区卫生是国家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预防机构应该对社区的疾病防控工作予以指导。

  五是各地疾控中心建立临床哨点医院制度,选择若干类型的临床医院作为一个地区的哨点医院,由疾病预防机构向其派遣住院代表,负责指导疫情直报和有关专业分析工作。这样既可以加强临床症状医院在疾病预防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的能力,也可以促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临床医学机构的广泛交流。

  六是建议国家建立国家防疫官制度。改革疾控中心经费保障机制。对疾控系统重要技术岗位实施专业人员特聘制,以保障疾控中心的专业技术能力,赋予疾控中心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依法行政的权力。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原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书记、原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党委书记

责任编辑 崔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