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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上的蝗灾及应对

章永俊

时间:2020-04-16   来源:2020年04期

  蝗灾是我国古代最严重的生物灾害,也是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与水灾、旱灾并称为“三害”。蝗虫来临,往往遮天蔽日,食草木,吞稼禾,以致颗粒无收,饥荒加剧,人口锐减,甚至引发社会大动乱。因此,蝗灾和治蝗一直是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的对象。

  早在殷商时代的甲骨文中,就已经有了大量的“蝗”字,还有大量“告蝗”的卜辞,可见我国很早就有蝗灾的记载。在《诗经》中也有很多关于蝗虫的诗句。《诗经·螽斯》篇里有“螽斯羽诜诜兮,宜尔子孙振振兮”的诗句,螽是中国古代早期对蝗虫的称呼。到春秋时期,鲁国的史官们更将蝗灾写进了史书之中。《春秋·桓公五年》说:“秋,大雩,螽。”大雩就是大旱,这就是说桓公五年曾因大旱导致了蝗灾的发生,根据当时“凡物不为灾不书”的惯例,史官们将它载入了史册。

  北京地区关于蝗灾的最早记载,在东汉初平四年(193年)左右。当时幽州发生了旱灾与蝗灾,史称“旱蝗谷贵,民相食”,以枣子、桑椹为粮,一石谷子值钱十万。辽代以前的蝗灾记录虽然较少,但有几次大蝗灾。它们大多发生在农历四、五月份,飞蝗群体浩大,跨州连郡,广袤数千里,突发性强,持续时间长,经过一秋一冬仍能繁殖成灾。

  辽代南京(今北京)地区共发生蝗灾8次,其中6次集中发生在咸雍三年(1067年)至大安四年(1088年)的22年中,平均每3.7年就发生一次蝗灾。金代中都地区发生蝗灾5次,其中3次在春、秋二季,2次在夏季。春季发生的蝗灾通常来自当地繁殖的蝗虫,大多是头年的飞蝗没有消灭干净或土蝗越冬后所致。夏、秋两季的突发性蝗灾,往往是由于飞蝗虫群乘风迁徙造成。金世宗大定三年至十六年(1163—1176年)14年间爆发了3次蝗灾,成灾频率高达每4.7年一次。

  元代大都地区共发生蝗灾24次,成灾频率每5.9年一次。蝗灾发生频率虽然比辽、金时期有所降低,但是持续时间明显延长。24次蝗灾中,有12次发生在相邻的两年。蝗灾以夏蝗和秋蝗为主,有10次发生在农历六月,其余大多发生在农历四、五月或七月。蝗灾为飞蝗大规模迁徙所致,受灾区域广泛。

  依据《明实录》和多部地方志统计,明代顺天府内属于今北京市辖区9县的蝗灾频率为每5.7年一次,发生地点大多分布在半山区、近山区和低洼易涝之地。宣德、正统、景泰、弘治四朝(1426-1505年)及天启、崇祯二朝(1621-1644年)的蝗灾频率在每2.0至4.5年一次之间,明显高于明代北京地区每5.7年一次的整体频率,与正统六年到嘉靖八年(1441-1529年)、嘉靖四十年到崇祯十七年(1561-1644年)的旱灾高发期基本重叠,表明旱灾与蝗灾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

  明代北京地区的蝗灾除发生在干旱年之外,还往往发生在雨涝年的同年或次年。明英宗正统年间发生的7次蝗灾,1次在雨涝,3次在雨涝年次年,3次在干旱年;景泰年间的2次蝗灾,均发生在雨涝年的次年;弘治年间的4次蝗灾,2次在雨涝年,1次在雨涝年的次年,还有1次是蝗虫未除净而造成下一年蝗灾的延续;嘉靖年间的9次蝗灾,有5次发生在多雨期,2次在雨涝年及其次年,2次在干旱年;天启年间的2次蝗灾发生在雨涝年和干旱年各1次;崇祯年间的6次蝗灾则均发生在干旱年。

  清代北京顺天府或近京州县的蝗灾记录有29次,发生频率为平均每9.2年一次,比明代稍有缓和。时间以农历六、七月居多,其次为秋季八、九月。初春蝗灾比较少见,而且都是前一年蝗虫未被除尽所致。清代北京地区蝗灾以乾隆、咸丰二朝为甚。乾隆朝发生蝗灾11次,平均每5.5年一次,其中4次连续两年成灾;咸丰朝发生4次蝗灾,平均每2.8年一次,其中有1次连续三年成灾。道光和光绪朝各有3次蝗灾,频率分别为每10.0年与11.7年一次,都有1次连续两年成灾。

  民国时期,北京(北平)地区有2次大蝗灾的记载,一次在民国九年(1920年),一次在民国十六年至十八年(1927—1929年)期间。两次大规模的蝗灾伴随着社会动乱和大旱灾、水灾而来,北京(北平)及周边地区的百姓遭到的打击空前残酷。

  蝗虫成灾的危害,轻则影响民生,重则危及社会秩序。因此,历代统治者对蝗灾的防治都比较重视。

  元代,大都地区多有牧场,蝗灾时有发生。元廷为了防治蝗灾,令农民在秋季深翻土地,曝死蝗卵。但大都地区,只能深翻一半,另一半收过庄稼的农田仍要暂时充作牧场。

  明代政府督责官吏组织灭蝗,如景泰八年(1457年)正月,“户部奏,去年山东、河南并直隶等处虫蝻,今春初,恐遗种复生,宜令各巡抚官仍委官巡视扑捕。从之”。此外,还鼓励百姓积极参与。

  清代,一旦北京地区有蝗蝻萌生,上至皇帝,下至州县官吏,都甚为紧张,皇帝一再谕令地方官抓紧扑灭,甚至委派朝廷要员驰赴有蝗之地督捕。而地方官则必须亲自率领幕僚和民众,火烧土埋,捕净为止。捕净之后,还要督民搜挖蝗卵,以求根除。如果州县官吏督捕不力,以致蝗蝻蔓延或复生,轻则革职,重则拿问。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华北地区发生蝗灾,直隶总督方观承向蝗灾发生区委派官员,申明职责:“凡有蝗蝻生发及草生蚂蚱,立即调集护田夫,一概捕除尽净结报,如文武官不亲身出捕,或妄分界限,协捕不力,或夫役不齐,致有迟延,即行严参重罚。”

  农民是蝗灾的直接受害者,同时也是防治蝗灾的主要力量。清代,为调动农民防治蝗灾的积极性,给予参与捕蝗者一定的奖励。对捕蝗者“计所捕多寡,给钱以示劝赏。直隶大人捕蝗一天,给十钱,米一升;小人减半;老幼妇人自行捕蝗一斗给米五升”。

  民国时期,直隶省公署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治理蝗灾。政府提前发布饬令,在易发现蝗蝻的区域,提前翻犁土地,以绝蝗蝻;在已发现的县域,发布训令要求各级认真搜捕,严加防范,同时饬令其他各县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及时扑灭等。据1916年3月2日的《益世报》记载:“京兆尹王治襄君,现以时当春令,诚恐去年蝗蝻遗子发生为害,昨特严饬京兆区域二十县为科即派员切实分途查勘,设法搜查预防,勿任复有发生云。”

  在蝗灾期间,政府还采取买捕的政策以调动人们灭蝗的积极性。1946年,善后救济总署冀热平津分署为发动民众捕打蝗虫,采取了用面粉换蝗虫的举措。面粉一磅兑换蝗虫三磅。实行买捕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民众的积极性。这在当时思想觉悟不高的时代,极大调动起捕蝗的热情,对于尽快捕治收到了很大成效。

作者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 崔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