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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预警公共卫生风险

徐 飞

时间:2020-03-24   来源:2020年03期

  “2019年12月武汉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输入北京的风险随时存在,这些给我市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严峻考验!也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到迫切的日程。”

  1月初,在大多数人还对新冠肺炎一无所知的时候,北京市政协委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所副所长黄芳已经预警到新冠肺炎肆虐的风险。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她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保障机制建设的提案》,呼吁各级政府和专业机构积极做好应对准备。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面对如此巨大的公共卫生灾难,我们充分展现了中国力量、中国速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优越性。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场新冠肺炎疫情也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仍然不够完善等问题。如何补齐公共卫生体系短板,在哪些方面加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对照疫情防控这面镜子,有针对性地推进制度改革、机制完善,既要从解决紧迫问题入手,又要从制度层面谋划,做到标本兼治。黄芳委员在提案中指出,公共卫生的建设和发展首要的是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没有保障机制,专业和技术规划都无法实施。但目前公共卫生的保障机制缺乏或不够完善,严重制约着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黄芳建议,持续加强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建立逐年增长的保障机制。要建设与首都功能定位相适应、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公共卫生体系,必须有强大的工作经费保障,用于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检验检测能力的不断提高,新发、突发疾病学科建设等。“世界卫生组织报道,预防多投入1元,治疗就可少花8.5元,并节约100元抢救费。在过紧日子的阶段仍要保证公共卫生投入的增长,因为公共卫生是促进健康最经济的手段。”

  此外,还应健全绩效管理及激励机制,保障公共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市疾控中心的绩效管理机制,合理引入激励机制,保证市级疾控中心的工资达到或超过同级医疗机构工资平均水平,并与上海、广东、浙江等省疾控中心持平。将绩效管理机制推广到北京市16区疾控中心,同步提升基层疾控中心人员工资水平,最大化地调动全市疾控系统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职业获得感、幸福感,留得住人才、培养好人才,以保障公共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首都公共卫生安全稳定。

  “让从事公共卫生领域的人才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不仅仅是提升薪酬水平,让其职业发展更有前途也很重要。” 对于此次疫情暴露出防疫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北京安贞医院大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王以新委员表示,公共卫生工作像教育、文化工作一样,是一个长期性的事业,是无法立即见到效果的。因此,必须要有全局的观点、宽宏的视野及长远的眼光。要大力培养公共卫生应急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培养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等专业人才,公共卫生是需要投入、需要“养”的。不能够有了疫情才想到公共卫生人员,没有疫情就不投入或者不重视、投入不足。

  “建议以创新精神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对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和财政投入,依托各级职教资源开展订单式、委托制培养,建立一支服务乡村公共卫生事业的稳定队伍,扎根于基层。同时,用好现有计生专干这支队伍,明确职业标准、技能和待遇保障机制,充实到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队伍中。”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胜之年,在首都儿科研究所普通外科副主任马立霜委员看来,此次疫情暴露出广大乡村地区公共卫生的短板,应以疫情防控为契机,加快建设乡村公共卫生体系,对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马立霜认为,加强乡村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应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城市治理理念,建立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社区卫生中心、物业委员会、街巷长、企业等多方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和网络,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工作精细化水平,为营造大健康、大卫生环境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这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阻击战,也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领域法治建设方面的一些短板和不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可见,法治是提升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的有力保障。而通过立法和修法,使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体系得以健全和完善是“工欲善其事”的前提保证。

  如何做到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市政协委员、北京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慧娟认为,科学确定发布主体,明确信息上报、核实、发布的法定程序,减少信息上报环节甚至开通重大信息上报直通车,建立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等至关重要。而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和修法加以规制和明确。

  “目前关于疫情信息发布的法规中,尚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按照原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发布疫情信息,无需再获得授权。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则需要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之后,才可以发布。因此,在修法的过程中,应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做好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衔接,避免抵触和冲突。”

  同样,确立突发事件中基层街道、社区的治理方式,把应急情况下的社区治理纳入更为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是制定公共安全保障法规时要认真调研和思考斟酌的问题。

  可见,构建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不仅需要一支专业的队伍,也需要有现代化的设备与设施、社会的参与,还需要有真正能够实际操作的公共卫生相关法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