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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研发经济高地

王汝芳 杜勇宏

时间:2019-04-12   来源:2019年04期

  研发经济占据产业创新链、价值链的高端环节,是创新发展和产业重构的驱动力量。北京发展研发经济,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加快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有效举措,也是减量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北京市科技和人才优势尚未充分发挥,打造研发经济高地潜力大。

  北京高校院所实力雄厚,但其在技术交易中占比不高。2017年北京市技术交易卖方5574家,其中企业占比95.8%,高校院所占比3.4%;技术合同成交81250项,企业占比83.8%,高校院所占比15.7%;成交额4280亿元,企业占比92.5%,高校院所占比7.3%。北京大院大所中蕴藏着大量的“宝藏”有待挖掘,这些“宝藏”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潜力很大。

  研发能力优势明显,但技术转让和授权许可收入偏低。2017年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实现技术收入9369.6亿元,其中技术承包收入892.2亿元,技术咨询服务收入7199.5亿元,接受委托研究收入551.1亿元,技术转让收入仅155.8亿元。这说明北京的人才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还有待进一步挖掘。

  法人化研发机构盈利差,研发价值没有充分体现。如某集团拥有3000多项专利,2017年营收3600亿,研发费用66亿,但其研发总部除代缴个人所得税外,仅纳税2000万。某上市公司的研发总部,2017年纳税1337.2万元,全部来自于个人所得税。

  “北京研发、京外制造”已成趋势,但产业链高端价值没有体现。在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研发中心或总部放在北京,将生产基地布局在全国各地,但总部经济价值没有很好体现。如某公司在九地均设有生产基地,应交税费达2.2亿元,但在京纳税仅117万元。此外,部分外地企业在京研发,但不注册为独立法人,在京经济贡献更难以与其占有的北京资源匹配。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与研发经济相适应的创新生态不够完善。与国外其他创新区域相比,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战略咨询服务等高端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研发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北京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优势,主动对接嵌入全国乃至全球创新网络,形成在京企业服务收益模式的顶层设计不够,政策不系统。

  二是知识产权无偿或以极低价格在集团内各分子公司使用。由于知识产权价值在集团内部的低估,导致很多公司的研发部门除集团投入外无其他收入来源,无法独立;部分已设立独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也多处于亏损状态。以某上市公司为例,每年将营收的7%投入研发,累计可使用专利超6万件,其研发中心运营仅依靠集团的高额投入,因无其他收入来源就没有独立。这种结算机制,直接导致了北京的研发优势没有充分转化为经济优势,一定程度上也让企业难以估量研发价值,以致有的企业缺乏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三是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关于“科技成果”的规定不尽合理。“科技成果”作为一项特殊的“国有资产”,目前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列规定同时并行的情况,造成不同部委对其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评估、审批备案等方面的管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全面落实。

  打造研发经济高地,应按照疏堵结合,激励为主,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做好四方面工作。

  鼓励母子公司或集团内部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体现研发中心价值。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研发经济业态发展,推动高校院所、企业的内部研发机构外部化、法人化、市场化发展;鼓励企业集团内部就知识产权使用进行结算,集团子公司使用知识产权,依据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或一定的机制,交付研发中心相应费用有偿使用知识产权。市区相关部门可结合“送服务包”行动,在提高精准服务水平的同时,帮助企业确定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在不增加企业成本的前提下,让成本中心变成利润中心。

  加大知识产权支持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加强顶层设计,发挥好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建立并完善与研发经济相适应的创新生态。发挥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作用,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加大维权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促进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搭建知识产权流转和变现处置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价值变现渠道,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争取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电子化快速审批通道,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缩短质押查询和办理时间,降低融资时间成本。

  适应科技型企业集团研发中心法人化需要,争取高新认定政策优化的先行先试。目前高新资质是一企一认定,只认独立法人实体,亦即母子公司的高新资质是相互独立的。有的公司担心研发机构独立会导致研发经费独立核算而不计入母公司,从而降低母公司的研发投入强度和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影响母公司“国高新”的认定,进而也会影响整个集团的人才落户指标分配等切身利益。建议积极争取集团法人高新认定的试点,对研发中心独立的集团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试点申请高新资质。同时,对总部未在京的研发中心,要求其法人化。

  完善事业单位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释放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潜力。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进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赋予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处置、使用技术类无形资产以及相关收益的权利,明确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必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在单位相关领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保值增值责任等。

作者王汝芳系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关村管委会副主任;杜勇宏系北京师范大学统计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任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