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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江宗盟

时间:2018-10-17   来源:2018年10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协商民主是手段、是过程。取得一致、求得共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是我们的目标。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的人民政协,如何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今后一个时期内需要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

  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作用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是中国对世界政治模式的一大贡献。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就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2015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随后,中共北京市委也制定颁发了相关意见。

  协商,顾名思义,就是协调、商量。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有事会商量,通过协商,可以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人民政协广泛、多层、制度化的政治协商,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按照把协商民主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广纳群言,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社会基本矛盾发生了变化,社会各阶层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新的社会思潮与传统的思维模式相互激荡,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我们的政协体制设计中,更需要这样一个环节,那就是有秩序的民主意愿表达,有理性的寻找解决办法,尽可能地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达成最大共识——这就是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的人民政协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所在。

  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协商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做好政协工作的根本。政协工作的热情活力、政协工作的社会影响、政协工作的全部成果,都取决于政协委员。如何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尊重和调动政协委员的社会责任感。政协委员们本身都有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但是,如果不能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对政协“办事”能力的期望值过高,往往会产生失望情绪。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呢?首先,在政协这个大平台上,协商各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提出问题、建议,是各方协商解决,不能规定哪一方提出了建议,另一方就必须解决,更不能形成“倒逼机制”。其次,委员在很多情况下,是超出自身专业范围提出的意见建议,有时难免出现与专业部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第三,通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一系列民主协商过程,使委员深入了解情况,提高了站位,这本身就是一大进步。而不一定是某件事必须解决。

  二是搭建好政协委员协商履职的平台。政协机关的任务就是要为政协委员协商履职搭建好平台,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搭建和政协委员的履职平台,要从三方面着手。首先,要有让委员知情明政的方式。近年来,北京市政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摸索出一整套服务委员的方式,使政协委员能够以更高的角度、更宽的视野参与到履职过程中。其次,要有让委员畅所欲言表达的环境。要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三不”方针,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开展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鼓励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努力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民主氛围。第三,要有使委员观点及时进入决策层视野的渠道。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可以及时将政协委员们在各种会议、活动过程中发表的真知灼见整理归纳,形成意见建议,并通过《诤友》、提案、调研报告等形式送交到决策层。

  三是提升政协委员协商履职的社会效果。要全社会高度重视政协工作。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要有协商意识。要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尊重和激发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成就感,是强化委员主体意识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政协工作和政协委员的宣传。每个政协委员都是一本书,每个政协委员履职过程中都有精彩的故事。

  在实践中充分体现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

  和单纯的选举民主相比,协商民主的优势在于,在党政部门议事决策过程中,在选举、票决之前,就相关事项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进行协商酝酿,求同存异,尽可能达成共识。避免了单纯选举投票可能会产生的不可控情况的发生。

  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上协商,既要尊重大多数人的权得,也要照顾少数人的诉求。让参与协商的各方都有充分表达观点的机会。只有有了充分的表达,有了恳切的协商,才有可能达成相对一致的意见。

  吉林同志在多种场合强调:党政部门到政协来,是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是“在”政协协商,而不是“和”政协协商。这就体现了参与协商的各方的平等性。

  政协的协商其意义应当在于勇于直面矛盾和问题,在协商过程中,通过意见的充分交换、各方的利益调整,达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即便达不成共识也没关系,通过协商,增进了了解和理解,化解了矛盾,照顾了各方的利益、理顺了各方的情绪。

  比如,近年来一些政策的出台,就是协商的结果:有人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极易伤人、引起火灾隐患、造成空气污染,是一种陋习,应予禁止;有人则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的传统习俗,是中国民间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应当继承。各方协商“妥协”的结果是:出台有条件限制的“限放政策”。虽然不是某一方达成了完全满意的结果,但这种结果是各方都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这类事例还有很多,如“限养”、“限号”等政策的出台都是协商的结果。

  经过这样的过程,社会各方的利益诉求都得到了表达,相关利益关系也经过了调整,更容易达成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因此,在当前的中国社会,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责任编辑 郭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