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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

王 英

时间:2018-10-17   来源:2018年10期

  “条”“块”关系是多年来城市治理领域的一个老话题。北京市从全面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提高“四个服务”能力出发,围绕增强城市治理能力、提高城市治理效能,大力推动城市治理重心下移。在这个过程中,正确处理“条”与“块”的关系,躲不开、绕不过,必须认真面对和解决好。

  通过参加市政协“强化街道在城市治理中的基础地位,构建具有首都特点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调研,发现一些职能部门对街道是区委区政府派出机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习惯性地在工作中把街道当作自己的“一条腿”,这个老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一个新问题也应该引起注意。经历了快速发展后的城市,在安全稳定、社会和谐、民生改善方面,对治理工作的需求有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对街道作为区委区政府派出机关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与时俱进进行再认识,加快形成共识。

  新问题、老问题叠加,是新形势下理顺“条”“块”关系面对的主要挑战。及时就此做出回答,是推动职能部门针对老问题转变思想,面对新问题创新观念,正确处理与街道关系的关键。

  推动对街道定位的再认识

  作为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受区委区政府直接领导,对区委区政府负责,接受区委区政府的监督。要解决老问题,必须强化这样一个意识:职能部门与街道的关系不是领导被领导的关系,不能将自己的工作任务直接下达给街道,而应该主动深入基层,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自身的职责任务。要解决新问题,必须形成这样一个认识:城市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治理问题,复杂程度、频发程度大幅提升,迫切需要在城市最基层形成治理合力、提高治理效率。这对城市治理体系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发挥街道定位赋予街道工作的优势,代表党委政府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包括各个职能部门一线管理和服务力量,统筹实施城市基层治理。就此而言,应该确立“两级党委政府、三级治理”的城市治理构架,强化街道作为“三级治理”最基层一级的作用,而不应再按照传统的理解去认识街道是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把职能部门和街道在城市基层治理中的有机紧密联系割裂开来,只强调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深入基层做好本职工作,忽视充分发挥街道的统筹协调作用,把“条条”在城市基层的力量整合到一起,从而有效高效地组织实施治理工作。

  细分职能部门与街道的职责

  在城市基层治理中,职能部门和街道都负有重要责任。从解决老问题看,职能部门要改变过去那种把“属地责任”片面理解为街道对辖区治理负全责的认识,意识到自己在城市基层治理上肩负重要职责。这个职责由法律法规赋予,不因是否属于基层治理范畴而有所区分。据此,职能部门应该把自身纳入城市治理重心下移范畴,积极建立健全履行职责的体系和机制,主动加强在城市基层的力量和工作。从解决新问题看,街道作为“三级治理”中的一级,难以按照一级政府设置机构、配备编制,按照法律规定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街道作为区委区政府派出机关履行辖区治理责任,具体体现在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组织推动辖区各支行政力量、组织发动辖区居民和单位,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治理问题。职能部门在城市基层治理上的责任,既体现在通过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定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治理问题,也体现在街道率先发现问题后向职能部门“吹哨”,职能部门迅速派出力量到街道“报到”,相互紧密协作,共同做好城市基层治理工作。

  以改革推动“条”“块”衔接

  “条”“块”关系老问题、新问题的解决,都触及职责职权调整,本质是改革。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推动城市治理“条”“块”厘清理顺。其中,最根本的是破除与城市发展对城市治理工作提出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陈旧的思想观念,从一切有利于提高城市治理效能、增强履行首都职责的能力出发,正确面对职责职权调整,形成推进城市治理改革的合力。从职能部门角度看,城市治理重心下沉既涉及自身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的调整,以及与街道职责和工作机制的廓清与衔接,应该进一步强化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的意识,在城市基层治理问题的解决上,积极联系街道、主动支持街道工作,建立起密切有效的协作关系。还应自觉推动有关法规规章的完善,对不符合形势发展和工作要求的条文进行修订,同时在新的法规规章制定上,正确处理与街道的关系。改革上,还有一点需引起注意,就是应以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统筹研究和同步深化街道改革,使改革后的“条”“块”工作紧密衔接、协调运转,推动城市治理水平和成效迈上新台阶,真正构建起具有首都特点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民革北京市委专职副主委 责任编辑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