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政协期刊 > 北京观察 > 2018-01 > 视点 Focus

律师与人民调解

皮剑龙

时间:2018-01-15   来源:2018年01期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科技与互联网日新月异,整个社会呈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原先固有的社会规则与管理模式不断受到挑战,各种新型矛盾、纠纷与争议的发生层出不穷。但是由于目前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作为纠纷最终解决机构的法院近年来各种案件数量大幅上升。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原本是社会矛盾争议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众却习惯于把法院当成社会矛盾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忽视了其他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

  对此,近年来司法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多种调解并举,以让双方当事人更加和谐地化解矛盾纠纷。让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者参与调解,促使纠纷当事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达成和解,则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大举措。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是继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后,律师参与司法改革又一重大举措。随着试点的开展,律师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将大有可为。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

  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在独立的第三方有效介入情况下,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方法。为了化解矛盾、定纷止息,我国设置了多种多样调解机构,也配备了大量调解人员,从人民法院专业法官到基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厂、单位工作人员。但是随着国家法治进程推进,曾经的调解人员除了专业司法工作人员外,其他调解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显得捉襟见肘,但是纠纷化解对于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要求却越来越高。

  律师是法律的专业人士,律师的特点就是受托为他人的利益寻找矛盾冲突的解决之道。因此,律师作为熟悉法律专业,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且在利益上能独立于当事人的一个特殊群体,在现代社会中,可以在解决社会争议中发挥独特作用。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在参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具备其他非法律人士所不具备的特点。

  律师调解更具备法律专业性。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介入争议各方,调解的过程中法律专业性会贯穿始终,更能够为争议的各方寻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合法方案。

  律师专业特长覆盖广泛。经过三十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30多万具有各种专业特长的律师队伍。律师工作已经介入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当事人的大多数争议,在发生时都会寻求律师的专业性帮助。而选择一位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进行居中调解,这将可以大大降低各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而且可以在不伤情面的情况下达成解决方案。

  律师调解自愿灵活。虽然仲裁也是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而进行的争议解决方法,但律师调解与仲裁的区别在于,不仅选择争议解决的途径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而且最终争议解决方案也是由当事人自愿接受,这样避免了当事人对解决结果交于仲裁员作出的情况。也就是,律师的调解工作比仲裁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决策。

  律师调解保密便捷。由于律师的调解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协商过程,因此,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这样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也更能使得争议解决方案得到快速切实的履行。

  律师调解具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律师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按支付令程序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来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由此可见,律师参与的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具有司法保障,免除当事人后顾之忧。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广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条规定基本明确了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范畴,由此也可以看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领域非常宽广,大有可为。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并非诉讼程序补充。“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从这一条规定可知,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并非单纯作为诉讼的补充或者前置,除了诉讼之外,律师调解可以参与到其他多种调解、纠纷解决中来。这也就是说,律师调解除了作为缓解目前“诉讼爆炸”的一个机制,还具有其他广泛的工作领域。

  律师作为调解员可积极参与社区、乡村人民调解。很多纠纷、矛盾大量存在于基层,但是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微小的矛盾就会逐渐成为影响社区、农村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随着社会发展,社区、乡村居民之间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作为调解员通过专业优势成为化解社区、农村人民调解的重要力量。律师的职业背景和独立地位,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纠纷原因,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纠纷当事人更加信任,专业的法律知识也能让矛盾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因此,律师在社区、乡村纠纷调解中具有很大一展身手的机会。

  律师调解是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案件重要力量。“诉讼爆炸”问题是目前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重大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个问题,前文已经提到,就是因为当事人将法院这一纠纷解决最后的途径作为了最先途径产生的。但是很多纠纷完全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诉调对接就成为解决“诉讼爆炸”的不二法门。通过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律师作为调解员正是可以在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案件中发挥自身优势,以专业法律人员的身份和观点化解矛盾纠纷。这样不仅可以极大缓解目前“诉讼爆炸”问题,还能够彻底解决问题,定纷止息,维护社会稳定。

  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衔接。加强律师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工作也是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之一。实践中,行政法律关系中也有很多可以通过调解化解的问题。比如在产品质量领域、消费权益保护领域、轻微治安违法案件均存在着调解开展工作的空间,律师调解应积极参与到行政调解中,与行政调解衔接好,以律师调解员身份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律师可以直接在律师事务所开办调解室进行调解。“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调解工作室,并且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这就让律师调解获得了更多的空间,律师可以足不出户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直接参与、调解来自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律师调解可以在纠纷高发领域大力开展工作。社会中,在一些领域属于纠纷高发地带,比如小区物业问题、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问题。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物业纠纷矛盾非常普遍,交通事故赔偿也在诉讼中占有很大比例,民间借贷纠纷也具有普遍性。这些纠纷从各自属性来说具备很多共性,因此律师调解过程中可以更加得心应手,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让纠纷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大幅度减少纠纷,降低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律师应积极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纠纷调解。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目的就是促进纠纷解决,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长治久安。现实中,关乎社会影响的问题大量存在,拆迁问题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随着城市化建设,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不可避免,补偿问题自然成为当事人关注和争议焦点,特别涉及大范围拆迁征地更是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高风险。此时律师调解及时介入,通过专业法律知识,在拆迁中进行法律宣传、拆迁知识讲解,有助于促进拆迁过程透明化,打消被拆迁人的顾虑,去除其法律盲点。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律师可以作为调解人,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进一步实现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专业行业领域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行业调解、商业调解是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领域。现代商业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逐步形成了大量专业商业领域。在这些专业商业领域矛盾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专业商业领域的纠纷具有高度专业性,如果裁判者缺乏行业专业知识,是很难解决纠纷的。而律师行业通过几十年发展已经越来越专业化,因此具备专业化知识的律师参与行业调解、商业调解具有天然的优势,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具有专业性,也可以更加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信服。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获得制度保障。调解在以往之所以被忽视,很大一个原因是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缺乏保障,简而言之,就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很可能又是一纸空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规定了经过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进而获得司法强制力。而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这一规定赋予了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获得司法强制保障,这对于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是一个巨大的保障和支持。

  因此在未来,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大有可为的,律师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通过自己专业优势可以为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做出贡献。通过律师参加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极大提升律师社会地位,获得社会的认可。律师参与人民调解,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目前“诉讼爆炸的一个目的,更加重要的乃是通过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构筑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这一制度设计,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皮剑龙 责任编辑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