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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模式

于泓源

时间:2018-01-15   来源:2018年01期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价值,不仅可以被动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可以通过主动排查各种纠纷,在萌芽阶段解决问题,通过以非对抗式方式解决问题,使纠纷的解决更加人道、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也是国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切实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社会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工作也理应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更需要在新时代不断提高站位、不断强化,为百姓提供更多元化、更便捷化的服务。

  首都人民调解工作在多年实践中得到全面高速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矛盾形式多样和矛盾地域转移的严峻挑战,人民调解亟须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树立调解优先、理性治理和现代治理的理念,确立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大格局中的应有地位,充分发挥出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根本性作用。

  探索建立“理念+制度”模式,提高对人民调解重要性的认识。解决重要性认识首先要解决理念问题,人民调解工作契合了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在维护社会和谐、人际和谐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要有调解优先的理念,调解优先能彻底解决矛盾纠纷,调解优先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调解优先有利于社会和谐。其次要落地见效,要从制度层面保障重要性工作的认识,要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给予相应财政保障。要按照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将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列入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之中,协调财政、编制等部门,给予相应的支持保障。

  探索建立“分层+职业”模式,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在加大对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提升精神层面鼓励支持的同时,要建立常态化、可持续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根据北京目前实际情况,建议在不同层级上进行职业化的差异布局,在区级层面通过建立调解中心推进职业化模式,在街道乡镇一级推进人民调解专职化,在村居继续深化传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区级和街道乡镇一级的专职调解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按照“基本补贴+案件补贴”的模式,发展专业力量,解决专业性强、程度高的专业领域矛盾;在各村居传统人民调解中,可以采用案件补贴的模式给予支持,解决传统的一般民间纠纷。同时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险机制,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探索建立“分级+体系”模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要在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组成结构的基础上,加强调解员队伍素质的培养。要顺应形势发展需要,开展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语言逻辑学等多种学科的学习培训,优化知识结构;要开展分级分类培训,规范初任、年度培训,开发人民调解培训课程教材,打造培训师资库,优化专业结构;要发挥各基层法院诉前调解室以及庭审现场作用,通过集中授课、案例评析、旁听陪审、实训演练等多种方式,不断丰富培训方式,提升整体素质。

  探索建立“多元+专业”模式,丰富人民调解队伍结构。要建立人民调解员选任标准,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当前,以“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干部、老警察)为主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虽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新形势下,由于法律服务需求的多元和专业,需要我们顺应形势,切实发挥首都人才资源优势,通过加强与首都各高校的沟通联络,吸收法律院校大学生志愿者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兼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既发挥大学生专业优势,同时也为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搭建平台。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的意见》,司法行政机关要协同律师协会,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建立实习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机制,将参与一定期限调解工作作为实习律师实务训练和考核的重要参考;通过在《律师行为规范》中增加律师告知当事人诉前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探索建立“宣传+推广”模式,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认识和了解人民调解的优越性。要推动纠纷化解工作与信息时代发展趋势相结合,重视互联网+在群众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组建骨干人民调解员微信群,开展在线调解、视频调解,广泛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宣传人民调解。要积极打造特色品牌调解室,开展“首席调解员”“金牌调解员”等命名活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影响力,让更多的百姓信任人民调解、选择人民调解。

  探索建立“扶持+规范”模式,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协会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在联系党和政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效衔接、良性互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发展。要加强人民调解协会建设,成为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通过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考核评价资金的使用,搭建平台,不断孵化支持人民调解特色品牌室建设;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研,研讨人民调解发展现状,增强人民调解理论基础。通过健全完善协会专业委员会,焕发人民调解队伍的生机活力。通过发挥行业指导优势,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员选聘、工作流程、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水平,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司法局原党委书记、局长  于泓源  责任编辑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