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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立促进性评价制度

时间:2017-04-28

  目前,国家关于社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对于小区内各主体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很多款项并未明确执法主体,也没有说明违反法律法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导致法律执行的强制力大打折扣。例如,部分业主因各种原因而拒交物业管理费、在小区内私自强行违章搭建,是小区物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但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仅仅是经济实体,并非执法单位,管理力度有限,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于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协商解决,但这终非长久之计。此外,那些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其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由开发商“委派”,或者来源于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直属的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服务水准不高、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有的还存在着乱收费、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居民和业主多数情况下无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找到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处理这些问题。因此,实践证明单一的法治难以形成社区治理的实效,亟待我们建立一种社区内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

  建立促进性评价制度

  鉴于当前社区治理存在治理主体与方法单一、手段行政化、业主与居民参与渠道狭窄、积极性不高以及各主体间缺乏沟通协作等问题,我们特别提出促进性评价的方法,以期转变这一现状。促进性评价旨在通过评价社区治理过程与结果的相关指标来促进各治理主体的参与度、交流性与协同度。通过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教育、沟通、凝聚与激励作用,从不同角度给不同的治理主体以充分的参与空间,参与机会与参与权利,让人们及时看到参与行为所产生的价值与反馈,引导各主体向积极主动的方向发展,努力营造共同参与、平等协商的良好氛围,并让多方参与逐步由行为形成规范,再由规范上升为制度,最终促进社区治理效能的全面提升。

  明确了促进性评价制度对于社区治理的作用与意义之后,评价内容的选择是否全面合理、评价指标的设定是否科学有效,便是确保这一制度行之有效的关键。

  美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是以公民参与为主、一种“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其治理主体主要由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非营利组织与社区居民组成,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为社区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及协调各个社区之间的资源分配。各治理主体通过协商设计并实施社区指标项目(community indicator projects)来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指标项目主要通过设定并测量各类指标,对当前社区的整体发展状况做出评价,该评价结果会直接影响社区治理各主体决策行为的选择,对不合理的治理政策做出修正,从而构建更好、更理想的社区,实现社区的善治。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内容,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层面去分类。宏观上,城市社区治理就是依据国家治理的原则,对城市社区进行组织、协调、运作的公共事务,并且提供城市社区公共物品,就是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微观上,主要是对社区科、教、文、卫以及社区保障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治理。目前城市社区治理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社区环境和社区治安四部分内容。社区服务的具体内涵主要是在社区内开展基础服务,基础医疗和服务设施建设,以提高社区的公共福利,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来实现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社区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如历史传统、语言特色、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文化象征以及居民的价值观、生活态度、行为的约束力和信仰等,它所反映的是一个地方特有的文化现象;社区环境包括自然条件,社会条件,人文条件以及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等,社区环境影响着社区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在过往的观念里,社会安全的维持是依靠国家机关即政府的强制力执行,居民只能够被动的接受,在社区安全治理方面则不然,居民不但没有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是全方面的参与。

  促进性制度的评价指标体系

  促进性评价制度的核心就是构建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以促进社区治理效能的提升。指标体系的建立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要紧密联系社区的实际发展现状,选择那些治理过程与结果并重的、最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指标评价。其次,要注重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例如公共物品的提供数量、使用频次、社区活动的开展频率等信息是可以通过定量的方式进行测评,但是社区居民业主的满意度等因素则需用定性法进行分析,即要做到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的有效结合。最后,构建出的促进性评价指标体系应有一定的适用性,即要明确各治理主体权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做到可复制可推广。

  就指标构建程序与方法而言,为了体现促进性评价的特点,首先在常规的社区绩效管理指标的基础上增加社区协同治理指标。

  由于促进性评价体制旨在推动居委会、物业、业主委员会、居民等主体充分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使得广大公民更加关注所在社区的治理现状,更加主动地将时间、物力、财力投入到社区建设与发展中,从而有望改变以往政府对社区事务大包大揽却力不从心、收效甚微的现状。在社区多方协同共治的背景下,政府可以削减在人员与财政上的投入,但是由于投入针对性与精准度的提高,时间与资金的利用效率反倒比以往有显著的提升,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治理效果。与此同时,随着各利益主体更加全面、深入地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各方主动解决社区问题的积极性提高,处理矛盾的方式也更加灵活有效,不再被动地将治理难题与纠纷层层向上推给行政主管部门,进而有助于增强各治理主体的社区主人翁意识与社区归属感,全面促进居民满意度和幸福感的提升。

  (作者萧鸣政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行政管理系主任 萧鸣政 作者唐秀峰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生 唐秀峰 责任编辑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