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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城市设计要以宜居为目标

时间:2017-03-0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城市设计,提倡城市修补。北京市也做出了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

  城市设计大可为城市总体形态架构规划,小可到城市细部要素的塑造,也即微观层面城市设计,或称街区设计,从而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宜居生活目标。

  城市设计的审批多是原则性和指导性的,宏观层面的城市设计成果尚可以导则的形式,通过总规和控规加以落实,而微观层面的城市设计缺乏明确的管理结构和把控手段,表现在:

  一是缺地位。城市设计的非法定地位以及后续的评估监管乏力,使得设计成果缺乏刚性保护,难以落地,管理实施能效弱化,各利益主体各抒己见,随意修改规划。

  二是缺标准。缺乏相适应的规划与土地政策、规范化编制标准、利益协调机制以及刚性标准文件作为执行保障。概念化图面表达,难以转译为可行的实施措施;现实性违章现象普遍,与理想化蓝图相冲突;一次性的设计成果,难以适应土地全生命周期的城市需求变化。

  三是缺协同。管理部门难协同,权责不透明,缺少操作细则。例如街道整体改造,涉及绿化、交通、市政、城市家具等多要素,都有各自主管部门,牵头部门管理协调难度大。

  四是缺公开。基层公众意见未成为规划程序的必要条件,参与方式不具体,缺乏信任机制。

  针对前述问题,尽管各级规划部门近年已开始了不同程度的有益实践,但仍亟须系统性地制定改革措施。

  应明确微观城市设计的法定权限。既要赋予其刚性控制要素,也要允许弹性特色职能。因地制宜,应对不断变化的现实需求。

  推广责任建筑师制度。采取责任建筑师规划师领衔、多专项设计部门合作的机制,各取所长。开展可持续的编制,取代传统的一次性编制,以适应和实现全生命周期的管控。

  改进审批机制。采用城市规划与城市管理部门联合牵头、其他部门协作的会审机制,社区和单位作为反馈主体参与评审。着眼于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避免部门利益至上。

  创新实施落地机制。采取市级领导、区级负责、部门共治、街道统筹的组织体系,职能下沉,破除分治壁垒。在市级层面建立规划城管联席协调机制,在区级层面建立区社会治理综合执法委员会,在专业部门层面建立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在街道层面建立社会治理综合执法中心。

  建立评估监管与奖惩机制。对公共空间和设施分类给予补偿;明确补偿标准与计算方式;城市设计的管理与控规动态维护机制相结合,制定惩罚措施。

  最后,在设计和实施的各个环节真正引入有效的公众参与。(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员会 责任编辑 任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