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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里的气象万千

王石川

时间:2017-03-01   来源:2017年第2期 

  日前,有则报道耐人寻味。报道称,一向财大气粗的银行,如今传出年终奖大幅缩水,甚至直接取消的消息。比如,某银行员工称,其年终奖仅有1.5元。消息传出,坊间不胜感叹,连一向被视为“金字塔顶端的行业”——银行,都今不如昔了,遑论其他。

  其实,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根据《2016白领年终奖调查》可知,金融行业年终奖均值最高,高达17241元,远超建筑、能源、互联网、政府等行业。这就说明银行业仍是含“金”量较高的行业,其他行业望尘莫及。另有调查显示,国企员工对年终奖最满意,最不满意的则是私企。衡量是否满意的一大标准应该是年终奖的多与寡、有与无。一些私企员工拿不到或只能象征性拿到年终奖,自然啧有烦言。

  关于年终奖,有的企业很慷慨,有的企业则一毛不拔。有人不免会问,为何我的老板如此吝啬?不发年终奖是否违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不违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能做到按时发放工资,且以货币形式发放,发不发年终奖全凭老板意愿。哪怕老板赚得盆满钵溢,偏偏不发,也不违法。当然,如果事前在劳动合同上有发放年终奖的明确约定,企业不发则属违法。

  古人云:“小功不赏,则大功不立。”如果企业效益好,员工兢兢业业,辛苦了一年是应该获得奖励。如果老板锱铢必较,该奖不奖,只会让员工离心离德。有的私企效益不怎么样,但出于笼络人心的需要,尽可能地发放年终奖,就能凝聚人心、振奋士气。正如有学者坦言,“虽说年终奖的‘决定权’在企业手里,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不能太任性。”不任性体现在公平发放,能发即发,给员工稳定的预期,让他们更有奔头。

  有调查称,近四成白领因为年终奖跳槽。之所以跳槽,与未领到或领到较少年终奖有关。有句话说得好,员工辞职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心伤了,一是薪伤了。领不到年终奖,由薪伤而致心伤,一气之下再觅良枝,并非没有可能。

  当前,年终奖所引发的舆论热议,还集中体现在“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在同一企业,干得好与干得不好,拿的年终奖不应该一样;在同一行业,效益好的企业与效益不好的企业,所发放的年终奖也不会一样;行业不同,发放的年终奖更会有差异。所有这一切都很正常,不正常在哪里?有的垄断性企业凭借独特优势,旱涝保收,发放惊人的年终奖,就不够公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自然垄断行业要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还要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五中全会则提出,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不难理解,年终奖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息息相关,中央一直提出“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惟有使分配更公平,年终奖引发的质疑才会减少。

  年终奖其实是一面多棱镜,折射出万千气象,也折射出社会百态。期待每个劳动者都能拿到与贡献相匹配的年终奖,更期待决策部门能从年终奖变化中加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资深评论人 王石川  责任编辑 刘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