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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全面提升整体治理能力

时间:2017-01-04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探索路径,而推行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全面提升政府整体治理能力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此,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通过严格法律实施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对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意义重大。

  首先,积极创建法治文化环境。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既包括法治体系的制度建设,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机构的权力建设,还包括法治观念、思维、意识、精神的文化建设。当法治精神渗透于政府管理与服务的各领域、各层面,所形成的法治原则和制度体系就会支配人或组织的行为,形成特定的法治文化。法治政府文化建设就是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推行法治文化中培养和树立法治信仰,让政府在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中,自觉形成“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专、只唯法”的法治文化氛围,强化规则意识和尊法敬法的底线思维,在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中养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其次,综合搭建法律制度框架。制度建设是成功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法治政府长期、有效、平稳建设的坚实保障。综合系统的法律制度框架既包括政府管理与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政府推行现代化改革所颁布的各种政令或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与之配套的各种行动指南、操作手册和指导原则。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好政府立法规划,注重平衡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和质量,及时地清理、废黜过时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适应时代发展和改革进程,持续动态地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之间的不明确、不一致,并针对空白领域积极筹措制定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证政府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三,规范确立权力运行程序。“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建立健全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长期粗放式管理造成的权力边界和行使过程不明确、不清晰,进而导致管理服务中出现“推诿扯皮”、“限时完成”或“属地原则”等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行政效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既需要依法清权和晒权,明确规定权力的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运行界限以及用权不当的处罚力度,订立制约、监督、查处权力越位、缺位行为的标准,尽可能“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同时还要依法治权和用权,明确权力行使的主体、条件、方式、步骤和过程,在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指导下,严格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确保政府法治公平、公正、文明、规范。

  第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端,也是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权的重点。针对随意决策、违法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不决等“人治”大于“法治”问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就是推进政府决策的全面法治化:一要完善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二要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三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决策严重失误或因未依法及时决策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整体建设行政执法能力。依法规权、合理用权不仅是法律生命力和权威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提升政府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关键所在。针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违法不究等权力脱轨现象,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一是通过整体政府改革加快建设跨部门协同的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有效衔接沟通机制,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服务效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权履职,消除权力腐败空间。二是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政府明确的法定职权名称、类型、内容、行使主体、法规依据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通过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创新政府服务方式与手段,大力推进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提高法治政府服务质量和水平,真正体现执法为民、执法利民。

  第六,系统提升行政监督效力。构建权责统一、多元结合的行政监督问责机制,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证。面对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问题,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不断创新和发展行政监督的内容、范围、主体、形式和手段,提升法治政府监督的整体效力。一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法律监督以及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提高问题诊断和改进意识;二要重视政府内部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监督,完善自身能力建设;三要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和补偿机制,监督行政执法体现的公平正义;四是加强行政机关审计、监察等内部监督机制与新闻、媒体、公民等外部监督机制相结合,通过全方位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成效,真正做到授权有据、行权有规、用权有督、滥权问责。(孙迎春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译审,国际行政院校联合会科学委员暨领导力与公共部门治理工作组联席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