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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存款保险制度冲击现行金融体系

安仰东

时间:2017-10-25   来源:北京观察第10期

  我国即将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具体推出方式不当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都可能引发公众恐慌,甚至对现行的金融体系造成一定的冲击,特别是对中小商业银行和涉农类金融机构的冲击将更大。具体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将带来如下风险:

  冲击中小银行的正常经营。这一制度的推出,即向社会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政府将不再为商业银行的破产承担任何责任。随着存款保险制度逐步成熟,国家必然逐步摆脱金融系统担保人的角色,改由存款保险机构处理破产金融机构,存款随之向大型商业银行大量转移,成为存款分流的受益者。中小银行因为信誉没有大银行优良,社会各界对中小银行的信心会因此而受到打击。为了避免损失,单位和个人更愿意将其存款存入大型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

  银行资金成本相对加大。存款机构需向存款保险机构缴付保费,相当于额外增加存款准备金,这必然增加所有参保机构资金成本,影响利润空间。但各类银行所受相对影响要视保费计费基础而定。保费计费基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以银行投保存款额为计算依据;以银行所有存款总额为基础;以银行总资产为基础。由于存款人结构不同,不同的保费计费基础会造成不同影响。在各类机构保费比率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如果以银行存款总额或银行总资产为保费计费基础,各类机构的相对资金成本上涨不会产生明显差异。若以投保存款额为计算依据,则大型商业银行很可能比全国性中型商业银行和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承担更为沉重的成本压力。

  造成保险公司的垄断经营而实际作用有限。由于“全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其资质的遴选非常严格,只有为数不多的保险公司或新组建的专业保险公司可以入围,容易造成垄断经营。这种垄断的“监督权”有可能引发对银行正常经营的非理性干预。一旦发生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不足以支付赔偿。而我国银行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大型商业银行数量少但规模大,集中度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大数原理为基础的保险风险分担机制的有效性。即便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也无法完全依靠其解决大型银行的破产清算问题。

  银行可能虚报风险引发道德风险。受到保险费率根据各家银行风险经营状况不同而不同的影响,容易引起道德风险。一方面银行经营者通过虚报经营状况,通过虚假报表赢得低保费费率;另一方面,银行经营者更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而潜在收益较大的投资活动;同时监管者也可能轻视银行的风险程度,忽视日常监管的重要性。

  因此建议: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连贯性。确保存款保险政策稳步推进;平衡好存款保险和拨备的关系,避免政策反复和前后矛盾;平衡已剥离过不良资产和未曾剥离过不良资产的不同银行的风险判别问题;防止监管重叠,制度失灵,需要明确市场实施和监管主体。

  保险双方当事人应为保险公司和投保银行,避免监管重叠。保险的当事人责任完全市场化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政府不再提供任何隐性担保;明确对保险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权”,而不是“监管权”。不能由此再引出另外一家保险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避免出现监管重叠,降低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成本。

  银行保费成本应从税前列支,厘清存款保险和拨备的关系。存款保险产生的保费属于银行强制经营成本,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从税前列支。同时要明确拨备与存款保险的区别。拨备和超额准备是确保银行应对日常流动性支付的必要手段和工具;而存款保险是在银行发生经营危机、资不抵债等破产清算时的兑付保障。

  成立北京市“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组”,做好公众教育工作。由市金融局、市银监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共同成立“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组”,动员各种媒体资源,做好全市常住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教育市民百姓的储蓄理念,明确宣讲存款保险上限的真实含义和新旧制度的区别,确保首都金融和社会稳定。同时要求北京31 家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必须明确向储户宣传讲解新“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加强舆论引导,增加对中小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存款安全性保护。从舆论导向上加大对于地方性中小银行的保护和引导。对“风险厌恶型”客户集中的涉农金融机构,要高度警惕由于对政策理解偏差可能产生的局部区域挤兑风险。对于农民为主要客户群体的存款人保险政策采取差异化特殊保护措施。

  (作者系民进成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评估业务部巡视员 安仰东 责任编辑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