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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小区物业管理

朴 哲

时间:2017-06-22   来源:2017年06期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好的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品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具体发展过程中,小区的物业管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不断,有的小区更形成两者对立的局面,甚至造成弃管的结果。其原因多种多样,但最后往往使业主对物业管理不满,拒绝交费,从而进入欠费与服务不到位的恶性循环。

  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主要来自以下几点:一是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造成物业纠纷。目前在众多物业管理纠纷中,约有80%是由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引起的。对房屋及附属设备质量等问题,大多数开发企业采取能拖就拖,能省就省,能不解决就不解决的策略。致使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后,问题都甩给了物业管理企业,而物业又将责任推给开发商,如房屋漏水、小区道路破损、绿化不足、下水道堵塞、化粪池漫溢等问题,再加上好多小区都是回迁安置小区,物业维修金无法落实,增加了物业管理难度,同时这种扯皮、推诿也给业主带来了无休止的纠结。

  二是物业管理的整体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物业管理队伍的总体素质偏低,物业管理普遍带有传统管理的痕迹,“管”的特征比较明显,服务意识比较淡薄,重收费、轻经营、轻服务,如安保措施不到位,任由社会闲杂人员出入小区;对小区内乱停车、环境卫生脏乱差、赌博等置之不理或相互推诿;对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甚至无人问津。而且时有物业从业人员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经常与业主产生摩擦。这一系列因素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

  三是小区物业费收缴困难,拖欠、不缴现象突出,物业公司举步维艰。大多数小区业主尚未真正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意识。业主群体庞大且分散,素质、想法和做法参差不齐,一些业主我行我素,不愿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另一些业主在发生纠纷后完全以个人感受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价,一旦对服务不满意就拒交物业费。更多的业主将自己当成旁观者,不习惯于表达自己的意愿,而是怀着从众心理,观望事态发展,不主动交费,由此造成欠费之风。他们普遍存在一种错误心态,即我没有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就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更多的物业费纠纷由此产生。

  为了改进物业管理现状,提高服务质量,建议应积极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居住小区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是产生物业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市委市政府应加大对物业方面的支持力度,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新旧小区整治工作。建议对存在物业纠纷的小区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进行普查,重点针对存在物业纠纷小区的房屋质量、配套设施、权属界定及规划变更、合同规范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为物业管理打好坚实的基础。同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审批手续较繁琐,市委市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加大协调力度,及时发挥其维护、修缮的作用。

  着力解决收费难问题。一要规范物业管理自身的收费行为,加强自律,树立“诚信企业”的良好形象;二要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向居民公布服务标准,收费范围、价格,便于居民监督,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三要加强物管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职业道德、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做到礼貌服务、微笑服务,让业主享受到“质价相符”的服务;四要做好宣传工作,让业主懂得交纳物管费是应尽的义务,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还应规范物业管理,严格市场监管。一是规范小区接撤管理制度。明确物业项目交接时的查验制度,规范企业进入、退出物业项目时的程序,特别是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交接各方要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交接。二是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管。相关部门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能力和既往服务水平,严格物业管理准入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主管部门要出台对物业公司的具体考核监督办法,促进物业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公开化、社会化。三是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形成政府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等多元化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设立不同的调解路径,为居民提供便捷周到的法律服务,对居民、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世博顺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朴 哲 责任编辑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