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政协期刊 > 北京观察 > 2016-10副刊 > 孙中山·思想

“天下为公”的意义

李在全

时间:2018-04-20   来源:2016年10期副刊

  1919年5月20日,孙中山先生与革命志士邵元冲曾有如下一段对话:

  邵问:先生平日所治甚博,于政治、经济、社会、工业、法律诸籍,皆笃嗜无倦,毕竟以何者为专致?

  孙答:余无所谓专也。

  邵问:然则先生所治者究为何种学问耶?

  孙答:余所治者乃革命之学问也。凡一切学术,有可以助余革命之知识及能力者,余皆用以为研究之原料,而组成余之“革命学”也。

  作为革命领袖,孙中山生平所思所虑,主要是“革命之学问”,他对局部问题的思考总体上均服从于革命大局的现实需要。近代中国与世界的形势,波谲云诡,革命运动,起起伏伏。因此,孙中山的理论、思想必须置于不断变化的中国与世界形势之中,才能有更好的理解。

  孙中山一生之思想,并非一以贯之,而是变动不居的。1894年“兴中会”创立之前的孙中山为改良主义者,此后变为革命者。大体而言,孙中山的革命生涯可以1913年“二次革命”及其失败为界限,分为两阶段:前一阶段,孙中山以在中国推行代议民主和政党政治为职志,思想中包含欧美式民主政治因素居多;后一阶段,他从民国初年革命失败总结出教训,即革命欲成功端赖一坚强有力之组织——革命党,顺此思路,形成孙中山晚年“以党治国”与“革命民权”的思想,此中包含苏俄因素颇多。

  “天赋人权”思想

  在1913年“二次革命”之前,“天赋人权”及自由、平等、博爱等原则与口号,在孙中山思想和宣传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辛亥革命之前的1910年2月,孙中山在美国旧金山发表演说,就高声疾呼:“革命者乃神圣之事业、天赋之人权,而最美之名辞也。”辛亥革命后,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临时政府大总统,在《对外宣言书》中,孙中山明确表示:“吾人鉴于天赋人权之万难放弃,神圣义务之不容不尽,是用诉之武力,冀脱吾人及世世子孙万重羁轭。”凡此种种,均可见,在清末民初,孙中山对“天赋人权”等学说的服膺。“天赋人权”主旨是讲求个人为核心的人权、自由、平等,它是近代西方民主运动的起点,也是西方共和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原则精神,在西方近代政治法律学说和制度中占据基础性地位。长期驻留海外的孙中山,对此自是了解、深悉的。

  与此相适应,在国家政治建设方面,孙中山期待并努力在中国推行宪政共和、代议民主、政党政治等。1912年7月,从临时大总统去职不久的孙中山,在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时,当被问到“一个政党政府是否构成共和政体的主要部分”问题时,他回答说:“中国与其他所有国家一样……政党总是存在的,而且政府的指导权也总是从此一党转移到彼一党的。”次年1月,孙中山在上海国民党茶话会上发表演讲,说道:“中华民国以人民为本位,而人民之凭藉则在政党,国家必有政党,一切政治始能发达”;政党之间相互竞争,“互相更迭,互相监督,而后政治始有进步”;他还大声呼吁,当时中国头等大事,即研究制定一部好宪法,“中华民国必有好宪法,始能使国家前途发展,否则将陷国家于危险之域”。

  1913年3月,孙中山又详细谈论其对政党政治、党争与政治进步的看法,他认为:中国四万万人,不可能人人都来管理政事,但“倘人人不问国事,于国家则极危险,故有政党可以代表民意”,若没有政党,那么整个国家将积滞难行,后果不堪设想,也就是说,政党是现代国家所必须的。当然,政党之间,主张不同,利益有别,诉求存异,矛盾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些矛盾冲突可以导入规则与程序中加以协调、解决,正如孙中山自己所言:“立宪之国,时有党争,争之以公理法律,是为文明之争,图国事进步之争也,若无党争,势必积成乱,逼为无规则之行为耳。”孙中山所言,即西式政党政治运行模式,言语之中,亦可见孙中山对其之推崇。

  “革命民权”思想

  “天赋人权”想法很好,但是与现实不能相容。南京临时政府北迁后,南北统一,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事政治集团主导了中国军政大局。随着袁世凯诉诸军事独裁、逐渐排斥政党政治,宋教仁被刺身亡与“二次革命”的爆发及其失败,原先服膺西方自由、民主、平等及其政治模式的孙中山深受刺激。革命功败垂成,痛定思痛,革命伟人在失败中总结教训。几经分析与思量后,孙中山认为,“二次革命”的失败,革命队伍的混乱、纷争,是由于不适当地提倡个人自由平等等权利造成的,由此,他改变了原先的个人权利信念,开始重新思考个人与整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孙中山认为:革命队伍每一分子,应首重义务、负责任、守纪律、肯牺牲,而非首先争取所谓的个人自由权利平等,同时,他也开始重新思考革命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革命的起起伏伏,造就了孙中山不畏失败的性格,在失败中奋起似乎是他必然的选择。1914年7月孙中山在日本东京主持召开中华革命党成立大会,重新竖起革命旗号。他将革命程序定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训政期间的工作既要扶植民权,也要提高党权,如《中华革命党总章》所言:一方面“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另一方面“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说得很明白,这个独掌全国政权的政党不是别的政党,正是孙中山领导下的中华革命党,此乃孙中山明确提出“党治”之始。此外,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明文规定:“凡非党员在革命时期之内,不得有公民资格,必待宪法颁布之后,始能从宪法而获得之,宪法颁布以后,国民得一律平等。”言下之意,在革命期间,只有革命的人才拥有人权,不革命的人不享有人权。此语还包含一层不言自明的意思,即在非常的革命时期,可以“革命”与否为标准,来划分人的等次。这明显与此前孙中山坚持的“天赋人权”理念有别。

  孙中山晚年看“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有其积极作用,但缺陷也很明显。他在重新解释“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时,就指出:消极地理解平等原则,把现实存在的圣贤才智平庸愚劣八等不同资质的人一律摆放“平等”,实乃一种“假平等”;盲目地推崇平等的个人权利,实际上刺激了个人追求权利的贪欲,导致社会良善的道德精神荡然无存等等。因此,在革命时期,不是所有的人都具有人权,只有革命的人,即少数优秀分子组成革命政党以充当革命的中坚力量和实现三民主义理想的骨干分子,才具有人权,谓之“革命民权”。如果说,辛亥革命前后,孙中山思想主旨之一是天赋人权的话,那么,到孙中山晚年则转变为革命民权了。在1924年国民党进行改组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前后,孙中山又深受苏俄革命理论的影响,将苏俄的阶级、反帝等概念和内容融入自己的学说中。

  如果借助现代法学中的“公私”理论来参照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孙中山晚年革命学说中,较少存有西方式的为保障个体自由(私)而限制“公共权力”的思想逻辑,这与孙中山晚年强调的“整体本位”的社会历史观有关。近代西方法律观中首重个人权利,将其抬到极高地位,谓之“天赋人权”,整体的社会权利为无数个人权利的集合,个人权利为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与目的。与此不同,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上,孙中山强调二者的同一性,“个体自由”、“个体权利”在孙中山理论学说中的地位比较模糊,尤其在其晚年,不再泛言个人的政治经济权利,而是强调社会整体的民权与民生;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孙中山描绘了一幅“天下为公”的图景,整体的社会利益高于且包容个人利益,在整体利益中获取个人利益,当二者冲突时,个人服从于整体,“小我”服从“大我”。

  正因为如此,晚年的孙中山反复告诫革命人士:“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革命的始意,本来是为人民在政治上争平等、自由。殊不知所争的是团体和外界的平等、自由,不是个人自己的平等、自由。中国现在革命,都是争个人的平等、自由,不是争团体的平等、自由。所以,每次革命,总是失败。”1924年11月3日,孙中山在黄埔军校发表演说,明确告诉全校师生:“要希望革命成功,便先要牺牲个人的自由。”孙中山这种强调“整体性”观念以及“天下为公”思想中崇尚公益、抑制“私”的取向,决定了其政治思想很难生成以个人权利制约公权力的逻辑。

  如今,在孙中山遗世的诸多题字墨宝之中,我们最为常见和熟悉的,估计要数“天下为公”了。若从前文所述的思想变动的视角来看,后人便不难理解孙中山为何喜欢写“天下为公”这四个字了。(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 崔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