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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消费税收管理的建议

来源:

第0031号

案 由:

关于加强本市消费税收管理的建议

   

内 容:

 
 

情况  

近两年来,本市税务机关为了为强化税源管理,大力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施行有奖发票等措施,在强化税源监控、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上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在进一步提高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的同时,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案件举报及奖励制度。  

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税收管理上的监控盲区,拒开和漏开发票的现象很普遍:  

我们大部分人都坐过火车,长期以来,在火车上无论是餐车里的高价饭菜还是车厢里流动销售的食品,乘客消费时从来没有拿到过发票,而乘客大多也没有意识索要发票。根据铁道部公布的数据:从2000年到2004年5月,中国铁路客运共输送旅客45.25105亿人次,按平均每人次在列车上购买壹元消费品,共计45.25105亿元。按照饮食业营业税率5%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就应该征收2.26255亿元人民币。仅从2000年到2004年5月就涉嫌如此巨大金额的偷漏税,还不包括2000年以前的数字,北京铁路分局也曾因这方面的问题与乘客对簿公堂。  

如今很多人在中关村购买数码产品,都会遇到以下情况:如果需要开发票则经销商就要在原有价格上添加3%~5%,但这部分费用要由消费者承担。这样做不仅变相鼓励消费者不要发票,从而使经销商偷逃税款,而且相对正规守法的商家来说,实际上存在着双方在销售利润上的不平等竞争,损害了广大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除上述情况外,本市某些行业中经营者不开发票的现象还很普遍,比如教育行业的各种收费和很多商家的打折促销活动中,但举报不开发票的市民还不多。  

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给付款方开具发票。  

分析  

从发票监管的角度来看,尽管本市的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以下二个问题:  

1.执行条款缺乏监控和管理力度。无论是在何种场合消费,大部分情况都是消费者主动要求才能拿到发票,也就是说,如果作为商家,很多时候主要凭其自觉性来开发票,这就造成了很多单位得过且过的心理,能少开尽量少开。尽管有税务发票举报制度,但举报后的罚款处理方式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于同样不开发票的人,处理结果可能有很大差异,这样就给众商家造成了发票不一定非要开的共识,并且很多人认为诚实守信的商家不一定比违法的商家活的好。如果对这种现象缺乏监控和管理力度,那么拒开发票的现象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减少。  

2.缺少纳税信用的信息共享的法律制度。本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诚信情况的收集、运用上严重滞后,不仅掌握的纳税人信用资料十分缺乏,而且,税收信用信息和其它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没有实现开放和共享,这种信息空缺使得不少人钻了空子。  

建议  

1.建立健全北京地区纳税信用的信息共享的制度。实现企业税收和信用联网管理,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做到信息传递、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的逐步完善,并逐步开始进行所有企业信用数据的积累。对于税务部门掌握的纳税信用信息,对于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例如网站、报纸、公告等,社会也可以通过媒介或互联网数据库进行即时查询。同时,政府应加强税务部门和其它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打破行业垄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使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更加完整,更具有真实性、公正性和可利用性。  

2.建立一套可操作的企业纳税监督程序。将本市企业的纳税监管与其信用管理紧密地结合,便于对企业信用体系进行监控。如果企业有税收方面的不良记录,将在企业信用记录中保存若干年,而且这种记录可以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质检、电信等国家职能部门进行联网查询。管理部门可将企业的这种不良行为定性为一般、严重两个等级,当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在一般等级时,则按照现有的税收举报制度执行;当偷漏税行为在严重等级时,则将启动税务、工商、银行等国家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违法商业行为的深度调查,在调查期间,企业将暂停其在所属行业的一切经营活动,最后再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司法处理决定。违法企业除接受司法处理外,还将被永久取消原先所在行业的经营资格。这样就会使偷漏税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对很多抱有侥幸心理的商家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