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协全会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优秀提案

关于政府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股(MBO)或其他形式改制或并购过程民主程序监督检查的建议

来源:

第0691号

案 由:

关于政府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股(MBO)或其他形式改制或并购过程民主程序监督检查的建议

   

内 容:

 
 

问题及分析:  

最近,市总工会连续接到职工群众反映及企业工会的反映,有些企业(特别是中央在京双管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召开职代会,改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不按规定提交职工代表;特别是进行MBO时或变相MBO时,违规操作,在“改制”“分流安置”职工时,不按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文件规定办,在不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变职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为短期合同;在市总工会明确要求改正的情况下,企业不予理睬,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  

建议:  

1、建议政府停止使用“减员增效”口号、停止向企业下减员增效指标;并对减员增效作出政策性限制措施,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股(以下简称MBO)减员增效的民主程序作出进一步严格规定。  

2、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制约检查纠正规定,进一步明确国企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按国办发[2003]12号、京工发[2002]32号、京国资委发[2004]18号等文件,规范程序,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提前7日向职工代表提交两个方案,进行充分讨论、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无记名投票等程序不能简化,明确责任追究措施和办法;国有企业MBO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国资委和北京市关于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规范程序;非公企业并购国企的,必须按161号文件规定,或对分流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或平移劳动合同,不能变更原劳动合同期限,二者必选其一,凡违规操作的必须予以纠正。  

3、建议对实行国企MBO的,不得以“减员增效”为借口,大规模裁员,对国企职工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加强对40、50人员的保护性措施的制定,稳定企业、进而稳定社会。  

4、建议人大、政协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成立相应的监察督办机构,加强检查制约纠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