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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北京市供热采暖法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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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 改革在各个层面不断深入 , 公民的各种权利诉求也不断得到申张。水电煤气等分户采卖供应之后 , 冬天供暖的个人选择要求也逐渐露出水面。因此供暖诉讼,逐年攀升。北京市 2002 、 2003 和 2004 年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呈翻番的几何级数上升。 2006 年,已经出现了北京 50 年以来第一个第三类纠纷——强行供暖。 2006 年 3 月媒体报道了丰台市民首告供暖公司强行供暖一案, 2006 年 11 月媒体报道了玄武业主拆除暖气片仍需缴费一案。就像所有供暖诉讼一样,两案业主均败诉。这一问题牵涉到公民的自主权利 , 社会的和谐稳定 , 能源的节约以及小区管理社会保障等问题 , 必须引起有关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 .

  分析:

  1 、两案表明北京供热市场发育很不完善,市政府的热改法规政策远远落后于其他省市的步伐。全国北方 15 省市中已有 12 个省出台了供热行政法规。国家建设部等 8 部委发出以分户计量供热为基本核心内容的热改信息以来,北京市至今没有供暖法规条例出台。

  2 、两案表明行政干预司法,相关法律成为摆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合同法》第 184 条并第 182 条(“用热人不交付热费,供热人就可以中止供热”)在法庭上被忽视。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中写道:“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整体供热的,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供热并以此为由拒绝交纳供热费,不予支持”)。北京市没有供热法规和物业法规,下级司法机构解释上级法规是否越权?

  3 、两案表明利益集团利用法规空白推行“供热霸权”。面对一个给政府带来重大 GDP 的强势群体,怎样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采暖和不采暖都是热用户的合法权益。

  4 、两案表明地方政府花在催缴热费上的心思明显大于节能理念。北京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全国支援首都”的形势淡化了北京能源短缺的紧迫感。

  5 、两案表明判决结果有违社会发展潮流。如果不允许不采暖,以“计量用热收费”为主要标志的热改岂不成了花架子?

  热改措施建议:尽快制定北京市供热采暖法规

  1 、迈出热改的第一步——供热“零售化”。在分户控采暖制技术成熟的小区,可以率先实行报停采暖。

  2 、发行“采暖券”、“取暖票”。采暖补贴是对最贫穷者的救济,低保群体通过社会保障机构而不是单位,领取不可兑换现金的“采暖券”,以消除热用户的身份和单位差别与歧视。

  3 、提前交纳采暖费应享受优惠打折。缓和供热采暖双方的敌对和不信任。

  4 积极推行供热特许制度,统一供热合同内容。

    5 、实施供热质量保证金退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