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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应该加大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

来源:

  问题与分析 :

  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相比有特殊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主要包括五项: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权等。这些财产权利在实践中受到侵害的情况是相当严重的。一般来说,妇女权益最容易受损害的是婚姻状况发生了变化的情形。一些地方对妇女婚嫁以后的土地权益采取漠视的态度,如有的地方实行增人不增地的政策,妇女出嫁以后在娘家的户口和土地权益被取消,而在婆家那里却得不到补偿;有的地方妇女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使用权得不到保障,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回到娘家,难以在娘家再分得土地等。

  妇女因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致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损的最为突出的是例子是出嫁女问题。所谓出嫁女,主要是指嫁到外村、外镇、外县、但出嫁后户口仍在原户籍地的这部分农村妇女。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富裕地方的农村妇女出嫁到相对较穷的农村,不愿意将户口迁出的;第二,农村妇女出嫁到城市或者港澳地区,由于户籍管理的限制而不能迁出的;第三,结婚后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第四,因离婚、丧偶等原因,户口已经迁出的农村妇女将户口重新迁回原户籍地的。有的外嫁女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权,有的尽管仍保留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权、征地补偿分配权,但限于村规民约,不能享受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权。

  除了出嫁女之外,农村中财产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妇女类型还包括:第一,离婚之后户口仍留在本村的;第二,或者离婚之后又改嫁到外村但户口仍未迁走的;第三,丈夫在结婚之前转非,婚后户口落在婆婆家的;第四,因政策搬迁等原因后进入该村成为该村村民的;第五,嫁给该村搬迁外来户的;……。一般来说,农村妇女较容易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户口的变动而使相应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市妇联信访接待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农村女性上访的主要诉求之一,而且也是发生大规模集体访的主要诉求之一,因此,解决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对于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即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应当享受到的各种与财产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就是指其相应的权利和利益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导致这种不公平待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长期以来的男女不平等的观念是导致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

  根据传统观念,青年男女结为夫妻后,女方的户口以及一切身份关系和由此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全部转入男方。而对于那些结婚后男方转入女方,即所谓的“倒插门”,以及结婚后因城乡户籍障碍等其他的原因而未将户口和其他身份关系转入男方的女性,就会被人认为是违反常规的,并以此为理由而剥夺其相应的权利和利益。我们前面所说的出嫁女、男到女家,甚至离婚女、丧偶女等特殊女性群体的权益就是在此观念的驱使下受到的侵害。

  第二,缺乏规范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导致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近些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基层事务管理方式,即对于基层村组织的相关事务,通过村民投票的“多数决”的方式来决定,是一种简单而原始的民主形式。在村民自治实施之初,确实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但是其因制度本身的先天不足而潜在的问题也日渐凸现。村民自治“多数决”的决策方式就是以简单多数作为决定的依据,也就是说,当意见出现不一致、不统一的时候,则由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这种决策方式看起来似乎十分的公平,但是当基层组织中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这种“多数决”的决策方式就会侵害到少数人的利益。

  在农村,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都是和土地联系在一起的,而利益是有限的,分母越大,每个人所收获的利益就越小。因此,在进行利益分配的时候,上述这些矛盾就异常的激烈。解决矛盾的方法就是拿出决策来,而决策的形式就是村民自治,于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被更多的人瓜分,作为绝对多数的利益主体就成了主宰一切的权力体。而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招婿女以及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的离婚女作为更加弱小的利益群体,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从前面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主要就是来自于村民自治权的滥用。由村民自治权的滥用而产生的村规民约大量的存在着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冲突的情形,而目前我国对村规民约缺乏相应的审查监管制度。

  建议:

    政府应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力度。由市农委牵头,联合市民政局等多家单位成立处理以出嫁女为主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专责小组,对已经形成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性清理,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定予以修改,并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的审查备案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