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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完善《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建议

来源:

  提案内容 问题及分析:

  北京市属于我国的发达地区,发展和改革在全国处于先行行列。特别是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和十七大提出城乡一体化以来,进行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制度政策设计方面的有益的创新性探索,取得了显著成就,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欢迎。但既然是探索,某些政策措施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需要在实行一个时段以后进行检验与调整,让好的政策更加完善。

  比如,对于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市政府于2004年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改进了征地过程中对农民补偿安置的一些老问题,确定了“逢征必转”的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集体土地征用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政策措施的设计很难一次到位,有些考虑不周之处又容易造成各种问题旧去新来。据调查,在《办法》生效以来,有相当征地宗数尚未确定转非人员名额;即使在已经确定的转非名额中,真正落实转非的人数也不足1/3,有2/3尚难落实。有如此之多的人数不能及时落实政策,表明了《办法》自身存在着明显的不完善之处。在这项《办法》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有属操作方面的,也有属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不管是哪类问题,都使基层在实施补偿安置时遇到困难,也容易引发农村新的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

  建议:

  一、针对《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3年多以来出现的新问题,尽快对《办法》加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力求提高政策的操作性和实施效果。需要完善之处主要是:

  1.进一步明确界定补偿安置对象,并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征地的安置补助费。

  2.分别核定地上物和青苗、安置、土地等各类补偿费用,确保各项补偿经费足额到位。

  3.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对各年龄段人口补偿安置的安排。

  二、抓紧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对近年在统筹城乡、解决“三农”问题的探索中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做一次总结、检查或修订。可按其实施效果分类,对那些效果好、基本没有负面反应的,可巩固下来成为长效制度;对于那些方向正确,但是存在缺陷,甚至已引发一些新的矛盾或负面反应的,应进一步修订,并借此改变某些有缺陷政策“只出台、无调整”或“重出台、轻修订”的状况,逐步形成政策制度的“修正机制”,使我们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日臻完善,真正长效,受到更多人民群众的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