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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酒类流通管理立法的建议

来源:

  提案内容 问题:

  酒类商品属于特殊消费品,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酒类流通秩序,规范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北京酒类市场有序发展,应该加快我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立法工作。

  分析:

  北京酒类商品流通市场规模庞大,酒类商品的品牌、品种繁多。2006年酒类商品的销售网点20余万个,销售量为200万吨,国产酒类800多个名优品牌、4000多个品种,洋酒300多个品牌、1000多个品种。

  目前,北京酒类流通市场存在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缺乏有效的事前管理机制和酒类市场准入条件,许多经营主体仅具有一般经营主体资格,并不具备经营酒类商品的条件,造成酒类流通市场经营主体小、散、弱,存在经营网点布局盲目、经营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酒类流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部分酒类经营者采取虚假广告宣传、低价倾销、哄抬价格、非法促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恶化了市场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威胁着北京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成为北京构建和谐社会的隐患。因酒类商品质量引发的人员死伤事件往往是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一旦该类事件发生,势必造成极其恶劣的国内外影响,其严重后果常常无法弥补。目前,北京市个别企业和个人频繁进行制假贩假活动,酒类市场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屡禁不止。2006年4月的市场检查中,近400户酒类经营企业中有110户企业存在售假行为。2007年北京市商务局、工商局联合检查了我市18个区县的707家企业的经营情况,查处各类违法企业205家,查处案件164起,查获各类假冒伪劣酒150万元。

  北京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是以商务部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25号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首先,明确了商务部门作为酒类流通的主管部门,成立了酒类流通管理处,第二,对酒类商品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三,实行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制度。此外,工商、税务、质监、卫生等多个政府部门也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履行对酒类商品的管理职责。

  目前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制度不适应北京酒类商品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

  1.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制度目标难以完全实现。备案登记制度并没有对酒类经营主体的经营条件做出强制要求,随附单制度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造成不使用随附单或随附单内容填写不全等现象大量存在。

  2.事后监督为主的体制,不符合酒类流通市场管理的要求。酒类流通领域应对不法经营活动建立事先预防机制。

  3.酒类违法处罚偏轻,难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4.现行立法层次低,难以从整体上对酒类市场存在问题进行系统规定。

  酒类商品属于特殊消费品,加快北京市酒类流通管理立法将有助于明晰和强化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创设能力,构建符合酒类流通经营管理规律的规范体系,同时也有助于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增加国家税收,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对北京酒类流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快北京市酒类流通管理立法迫在眉睫。

  建议:

  我市酒类流通管理立法的主要内容建议如下:

  1.建立酒类流通市场经营者行政许可制度,建议采用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制度确立市场准入许可制度。主要引入《酒类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指导性标准的内容作为行政许可的强制性标准。

  2.实行强制性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建立酒类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明确酒类流通“随附单”由政府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纳入行政事业收费范围。规定有效的监管方式,限制没有随附单酒类的流通。对于不遵守有关追溯制度要求的或者被追溯查明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经营者,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3.明确酒类流通监管机构职权和协调机制。明确酒类流通管理各机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建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和执法体系,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4.完善相关制裁措施,加重酒类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追究,提高法律约束力。在现有的罚款、警告处罚种类基础上,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力度,规定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严厉的处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