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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北京市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节约型经济的建议

来源:

  提案内容 问题及分析:

  近年来,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节约型经济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发展趋势,被称为“促进人类与自然协调和谐”的全新经济模式。“资源循环利用”的实质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促进资源利用由“资源-产品-废物”线性模式,向“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循环模式转变,尽可能少地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层面:(一)在企业层面,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能源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最大限度地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达到循环利用或再生利用。(二)在区域层面,按照生态产业的物质和技术链组织生产,使一些产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成为另一些产业的原料,形成产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三)在社会层面,从解决消费领域废弃物的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入手,逐渐向生产领域延伸,实现生产、生活各个环节废弃物的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建立循环型社会。

  目前,我国各种资源开发模式较为粗放。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种资源的综合开发水平比较低,利用率不高,各种资源中的多种有用成分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二是各种资源联合开发的层次较低,产业融合水平不高,产业链短,精深加工能力不足。三是资源开发中的副产品、废弃物未能得到有效利用,既破坏了环境,又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四是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资源、能源、水的消耗比较高,资源保障能力不足。此外,还存在地表植被破坏,土壤和空气被污染等问题。因此,应强化“资源循环利用”理念,加快形成低收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建议:

  对于首都北京,如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节约型经济,同样是当前面临的迫切任务。然而,资源循环利用的节约型经济不是一件能够自动发展的事情,需要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双重作用。尤其离不开政府的推进,政府要为促进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节约型经济创造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为此,建议如下:

  1、进一步明确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节约型经济的基本原则:围绕“十一五”规划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北京市各区县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的综合开发、有效配置、循环利用和永续利用;坚持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完善政策支撑,努力构建资源循环型经济发展模式;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共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节约型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2、在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工程配套、项目建设过程中努力体现资源循环利用的要求,提高工业产值绿色化程度,减少消耗和废弃物排放。积极引进建设废弃物资源化、再循环无害化项目,实现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具体来说:

  一是统筹规划各种资源开发,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开发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综合回收利用率。通过加快发展上、下游产品,延长产业链,努力提高资源的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

  二是通过主导产业的紧密结合,提升工业发展的产业关联度。通过产业链的“链接”,形成多产业横向扩展和资源深加工的纵向延伸相结合的循环型工业,以及副产物和废弃物资源化相结合的资源循环圈,初步构建起生态工业链。

  三是充分发挥北京各区县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优势,提高资源开发的综合利用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的有效、综合、可持续利用,在各产业链间、在各产业集群间、在各地区间进行互动、共生和整合,把传统的资源配置的线型经济网络化。

  四是坚持预防与治理、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积极开展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突出抓好以废水、废气、废渣为重点的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排污、排废的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和企业达标排放。

  3、建立和完善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节约型经济的政策保障机制。具体包括:

  一是加大政府信用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以财政贴息、地方统筹等资金方式,重点支持资源综合循环利用项目和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加大对老工业企业的技改投入,重点支持废弃物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理、下游产品延伸等方面的项目,帮助老企业加快实现可循环、再利用的发展模式。

  二是加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加大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控制性技术的研发力度,加快解决技术瓶颈,为多种产业联合循环创造条件。对提高资源利用率,废水、废物、尾气回收利用技术,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等关键领域加强攻关。积极整合现有的各种科研力量,采取扶持、补贴、课题招标等方式,支持企业与国内外有实力的科研院所联合协作,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为资源循环利用提供技术支撑力。

  三是制定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地方法规。在已经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北京各区县的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和居民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分地区、分行业的强制回收和回用名录,确定强制回收和回用率及标准,完善具体的经济投入和政府扶持措施,设立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规范。

  四是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的收费政策。认真清理审查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各类依法征收的资源费,根据企业的资源利用水平、达标排放率等因素综合考虑资源费征收标准及减免条件。同时,进一步加大排污收费改革力度,抓紧推行排污总量收费,提高工业垃圾、城镇垃圾收费标准。逐步建立“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资源有偿使用和合理补偿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生态补偿”基金,增强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恢复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能力。

  4、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资源循环利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大力推广绿色消费意识, 提高对再生产品的认可度,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构建促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节约型经济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普及资源循环利用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消费观。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把节约资源、回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