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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制度的建议

来源:

  提案内容 问题:

  我市各人民法院坚持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很大成绩,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各法院积极贯彻执行,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普及法制宣传,有利地推进了我市民主法制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为了进一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克服部分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议庭“合而不议”,陪审制度流于形式及部分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重使用、轻培训”、“有管理、无考核”的现象,未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制度或虽有制度却未能认真执行的情况。

  建议:

  一、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成功经验及方法,找出存在的不足,认真采取措施给予落实,促进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法院要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象重视法官的学习培训那样重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在制定法官学习培训计划的同时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要象对法官进行工作考核一样,对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做出记录并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以肯定成绩、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人民陪审员忠实履行神圣职责,对不能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甚至违反陪审员纪律或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职务条件规定的,应及时报告人大做出处理。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可分层次、分批次进行,特别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任期中的培训工作。市高院可采取陪审员骨干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在安排法官进修、培训时,应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有条件的,可适当安排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一定名额;市中院亦可牵头召集,组织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及审判实务的学习培训;各基层法院应充分利用本院的培训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官职业道德、陪审员工作纪律、审判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在人员、时间安排上实行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使之普遍化、制度化、规范化,达到每届人民陪审员至少接受一次脱产轮训,每年至少参加二次本法院培训,培训总时数不低于16学时。

  当前,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较高,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陪审能力,真正发挥其作用的要求十分强烈。满足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要求不仅关系到保护和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更是保证人民陪审员能真正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今年我市各基层法院本届人民陪审员任期基本上都将到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对今后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