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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委会、界别优秀提案第0023号

来源:

案 由:

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建议

   

内 容: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已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该修正案在确定妇女法的基本地位、基本框架和调整手段不变的前提下,对其中的30项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的修改为: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了法律,明确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妇儿工委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规定等。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妇女法实施办法)于1994年5月21日公布实施。十年来,妇女法实施办法在规范各部门职责,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施办法自公布实施以来已十余年。此间,社会管理体制、主要社会矛盾的焦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制定实施办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进行了重大修改。实施办法的有些规定与现行妇女法修正案及社会现实已不相适应。
  分析:
  一、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和政策相冲突,且与社会实际不相符合
  1、妇女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至六条,规定了市、区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根据市委办公厅京办文[2000]38号《关于北京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北京市儿童权益保护委员会合并为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及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0]22号《关于同意北京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北京市儿童权益保护委员会合并为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批复》精神, 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机构,已经不复存在,其职能已经被妇儿工委所取代。
  上述两个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为:“组织、协调本市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妇女儿童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区县妇女儿童工作”。显然,现行妇女法实施办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也与妇儿工委的职责不一致。
  2、妇女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在分配、出售住房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作出‘以男方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离婚后,女方确实无房居住的,女方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合理安置”。我市已经取消了福利分房制度,此规定显然与现行住房政策相冲突。
  3、妇女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妇女结婚后,其口粮田、责任田、宅基地应当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标准划分”。目前我国早已取消了口粮田、责任田的划分,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此规定与现行政策和实际生活不符。
  4、妇女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保护妇女的房屋所有权。男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多年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是根据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定的。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2002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其中明确规定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实施办法中的规定与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相抵触。
  5、妇女法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关于毕业分配、住房分配、责任以按划分等规定均与现行法律和政策相抵触。
  二、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一些保障妇女权益的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而这些新的内容,实施办法中是没有体现的,例如:
  1、为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妇女法规定了:“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2、为保障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法规定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3、为保障妇女的人身权益,妇女法针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4、为保障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妇女法还规定了禁止通过大众传媒等方式贬低或损害妇女的人格;
  5、妇女法还规定了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妇女法新增加的上述规定,在现行的妇女法实施办法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同时,现行的妇女法实施办法与新时期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部分规定条款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建议:
  及时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