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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建设 推进依法治

来源:北京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秘书处

  在15、16、17日的分组讨论中,委员们针对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提出许多颇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是一大进步 

   

  刘子华委员(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12组)说,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与去年的报告相比,充分体现出本届政府增强了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主动加强与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很受鼓舞。

  民主法制建设要居安思危 

    罗国安委员(农工党市委常委,清华大学生命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院长助理,6组)说,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阶段,很多矛盾被掩盖。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要在民主法制建设上有超前的考虑,很多相关问题的破除,不一定会影响稳定大局、影响党的领导;我们要在民主法制建设中有观念的创新,探索新的工作内容。人大和政协也要做好相关的立法和参政议政工作。 

  建议对国有资产重组进行立法 

    鲁哈达委员(北京建元律师所合伙人、律师,12组)说,目前在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严重,建议对国有资产重组加强和完善立法,严格审查兼并人的资格,各级政府部门应依法行政。 

  建议将集体合同条例纳入今年立法议程 

    岳其徽委员(北京西单友谊集团工会主席,7组)说,当前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关系矛盾尖锐程度不容忽视。集体合同是缓解劳动关系矛盾、从整体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载体。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建议市政协积极推动集体合同条例进入立法程序,此事关系到200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意义重大,应引起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王春虎委员(北京华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7组)说,集体合同地方立法呼之欲出、势在必行,是我们建设“新北京、新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如外地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都需要集体合同来规范。我们要让外来务工者感受到“新北京”的氛围和“新奥运”精神。 

   黄鹏良委员(北京市电力工业局工会主席,7组)、刘宝玲委员(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工会主席,7组)说,集体合同的问题是既涉及工会、又涉及企业方的重大问题,是解决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利益分配,以及建立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协商机制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目前,本市有关集体合同的立法草案已十易其稿,市人大也已将其列入立法项目,我们呼吁立法机构尽快审议,力争今年出台,以解决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存在的集体合同不规范和非公企业中“平等协商难”、“签订集体合同难”等问题。如果立法条件暂时不成熟,也应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为立法工作创造条件。 

  加强对高新技术的立法工作 

   董守平委员(石油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教授,17组)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但北京缺乏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和法规,这样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建议今后北京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一些条例应根据实情进行完善 

   李江洲委员(市第十九中学校长,18组)、卓立委员(东城区史家胡同小学校长,18组)说,自全国人大去年出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条例后,其实施效果不太理想,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有关部门不能对乞丐采取强制措施,流浪、乞讨现象有所增多,说明该条例不完全符合国情。在王府井商业街等繁华区乞丐“强讨”行为增加,给外国、外地游客留下了很不好的印象。建议增加附加条例和补充条文,以利于实际操作。 

  政府要重视残疾人事业规划方案的落实 

    周晔委员(东城区特殊教育学校副校长,17组)说,这些年政府制定了一些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如提高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解决残障人就业政策等。这都使从事这项事业的同志深受鼓舞,但在落实上却存在很大差距。如在提高特教工作人员工资问题上,就遇到区里和市里不合拍的问题,以至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希望市政府要把规划和政策落到实处。 

  烟花禁放要坚持 

    马元委员(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研发处教授高工,9组)说,烟花禁放利国利民,一定要坚持。近几年一些人提出要放开烟花燃放的禁令,管理力度有所放松。希望政府还要坚持,同时可以适当在重大节日统一燃放烟花,满足继承传统民俗和增加节日气氛的需要。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王耀庭委员(北京逢时律师所主任、律师,12组)说,我们国家的死刑判决是在各级中院,终审判决在高院,而死刑的复核权也在高院,这样就形成了高院对死刑案件的自判自审现象,不利于对人权的保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对死刑的复核权。 

  法律援助中的诸部门应加强配合 

    琚存旭委员(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12组)说,在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工作中,经常可能碰到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好的现象。我们律师所曾援助过一个未成年人,他因父母双亡,房屋被他人所占,长期流浪街头,被收容救助。在我们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因人手不够的原因,有关的几个部门推来推去,不能保证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法院未见当事人不予立案。为此我认为法律援助是全社会的事,而不是某个律师所或某一个部门的事,建议成立一个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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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1.简报第4期第5页第3行“杜贤顺委员”应为“林贤顺委员”。

  2.简报第7期第3页第4行“主楼”、第5行“教学楼”均应为“宿舍楼”。

  特此向林贤顺和图娅委员致歉。

    

  

  北京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秘书处 200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