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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市长负责制

来源:北京日报

  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长负责。《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同时,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协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交承办单位办理;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协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交办意见应当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人。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协调办理。

  《办法》还规定,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同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提案者及时进行沟通。

  如果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

  并且,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

  同时,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政策,应当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提案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参与,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予以答复。

  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或者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办法》还要求市政府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擅自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来源:北京日报

  201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