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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强个人信用立法

来源:

主题词:经济科技.金融.银行                                                        立案日期:2001.02.07
政协北京市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党 派 团 体 提 案

第1172号

案 由: 建议加强个人信用立法
审查意见: 建议研究室研究办理
内 容: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也是涉足社会的"通行证"。良好的信誉记录可以很便捷地得到消费信用的支持,而信用劣迹者会使信息的提供者敬而远之。同时,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都对每个人形成种种外部约束力,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终身受害。当这种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格守的信用准则时,就能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秩序,从而减少信用中的道德风险,形成良性社会信用心态,这显然有利于节约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政府应高度重视信用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信用立法,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环境。

 

我们的建议是:

第一,尽快完善消费金融的法律体系。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信用消费法》和其它有关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并清理现行的涉及消费金融的法规、规章、同时尽快制定各类消费金融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消费金融法制化水平。虽然在个人信用行为的约束上、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汇总、资源共享、保密及与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相配套的机构设置上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但并不妨碍银行和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消费金融的规章和规范,也不影响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先行出台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完全可以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实施消费金融和个人信用制度,上海资信就是先例。

第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个人破产如同企业破产一样,在个人资产远远小于个人负债、无偿还可能的情况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整,也是重建个人信用的重要办法。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必要补充,需要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个人破产后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并在进行消费信贷时给予更严厉的条件。同时,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担保机制,学习西方在个人信用担保方面的经验,由政府出面筹资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个人信用消费提供担保,转嫁个人违约风险,消除银行后顾之忧。

提 案 人: 邹正方(390)
联系地址: 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52-3-401
联系电话: 82903148(H)
电子邮件: zzhf1@sina.com
邮政编码: 10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