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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各级财政中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经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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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文卫体.教育.学生                                                           立案日期:02.05.2001

政协北京市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党 派 团 体 提 案

第0649号

案 由: 关于在各级财政中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经费的建议
审查意见: 建议财政局研究办理
提 案 人: 青联(T65)
内 容: 依据<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未委会)于1988年12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依法负责全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务。在此之后,全市各区县、400多个街道、乡镇相继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十二年来,全市各级未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简称"两法一条例"),致力于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协调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积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近几年来,市未委会在成员单位中积极开展创建优�"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成立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和市未委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创建"星光青春自护学校"等等,这些工作都在全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进行,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即是为了祖国的明天、民族的未来"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同时,广大青少年及家长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维权需求不断增长,社会上要求政府加大工作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可开展工作的领域也进一步拓宽。  

但是,目前,我市各级财政中尚未完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经费,在十八个区县中,只有九个区县有财政拨款,但数目也少的可怜,其中,最多的是西城和朝阳分别有五万元,最少的大兴县只有五千元;另外还有九个区县根本没有年度专项经费。这样的经费状况,相对于我市二百七十万左右的未成年人来说,可以说是杯水车薪,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阻碍了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建议在各级财政中设立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保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保�"两法一条例"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