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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京市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7-12   来源:政协北京市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在首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各级政协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和加强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大力推进以疏解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面对“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这一时代课题,进一步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促进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监督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必须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必须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必须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坚持增进团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和特点优势,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首都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在本市的贯彻执行情况,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六)政协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协商成果、政协提案、建议案、民主监督专项报告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七)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八)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不断完善政协民主监督形式

  (一)会议监督。政协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政协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议政会、协商恳谈会等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应完善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

  (二)专项监督。政协要根据协商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重点监督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由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综合部门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提请政协议政性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党委政府研究参考。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三)视察监督。政协应围绕涉及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视察活动,深入实际,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党政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政协开展视察提供便利,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

  (四)提案监督。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党政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坚持市委主要领导阅批民主党派、工商联重点提案,并交有关部门办理。实行市领导领衔办理重点提案,加大对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五)民主监督组监督。政协可选择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领域,设立民主监督组。民主监督组依托政协专门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成员由与监督领域相关界别中的委员或熟悉该领域工作的委员担任。通过情况通报、专项视察调研、日常监督等方式,强化问题导向,对重点领域的工作进行有计划、有题目、有组织的监督,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形成监督报告。

  (六)特约监督。党政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需向政协提出,由政协推荐。特约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力求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反映被监督单位的情况和社情民意,促进聘请单位发现问题、改进作风、推动工作。政协要加强同聘请单位的联系沟通,完善工作机制,了解担任特约监督员委员的工作情况,严格考核。聘请单位要积极为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七)社情民意信息监督。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委员应密切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社会舆情重要动态,积极了解和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愿诉求。政协要对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进行认真梳理,通过《诤友》、信息专报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时反映,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监督。

  (八)评议监督。党委政府组织的年度述职述廉评议、行风评议等活动,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认真听取和吸纳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政协应积极协助做好组织工作,推荐相关委员参加评议活动,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九)其他形式监督。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研、检查、评估和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吸纳政协委员参加。重视发挥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善于运用网络新媒体平台开展监督,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四、切实规范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

  (一)确定监督议题。每年第四季度,结合征集政协协商年度工作计划议题建议,由党委办公厅(室)负责向政府及群团组织等,一并征集下一年在政协开展的民主监督议题建议;由政协办公厅(室)负责向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委员征集下一年民主监督议题建议。政协党组研究提出重点专项民主监督议题(一般每年1至2个),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纳入协商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并报党委,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后实施。未纳入协商年度工作计划的一般民主监督议题,由政协以适当方式组织实施。

  (二)组织监督活动。政协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其他监督议题,政协应选择适当监督形式开展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可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座谈交流、听取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可吸收党派团体成员、有关专家参加。

  (三)报送监督意见。政协运用专项监督报告、民主监督组监督报告、专项意见建议、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以专项监督报告、民主监督组监督报告、专项意见建议等形式报送的监督意见建议,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及其他形式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

  五、着力健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涉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问题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厅(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党政部门等的对口联系。

  (三)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每年年底,由政府办公厅(室)将政协专项监督报告和民主监督组监督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与重点协商议题成果办理情况、提案办理情况一并向政协常委会议进行通报。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全面加强党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党委加强统一领导。全市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工作总体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不断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政协党组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向党委汇报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汇报。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办理政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作风建设的监督意见。

  (二)政协党组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政协党组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加强对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党委政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民主监督,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建立健全开展监督的有关制度机制,做到开展监督有组织、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综合部门要贯彻落实政协党组部署,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提高监督组织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中共党员委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强委员履职管理,推动各界委员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珍爱和维护政协委员良好形象。

  (三)营造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深入探索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规律。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工作中把政协民主监督列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把对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全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关于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党委有关决策部署,宣传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