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创新发展的调研报告

北京市政协科技委员会

民革北京市委员

民盟北京市委员

民建北京市委员

致公党北京市委员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核心代表的创新型服务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正处在战略转型期,加快创新驱动,将首都丰厚的科技资源转化为强劲的发展动力是北京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切实发挥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市政协科技委员会与部分民主党派市委、市科研院联合开展调研,听取了科技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情况通报,深入西城、朝阳、海淀、大兴等区的科技园区考察,与各类孵化器座谈交流,并赴湖北和江苏学习考察。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孵化器是创新的重要载体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大力推动国家科学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大发展。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载体,是链接知识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桥梁,是集聚技术、成果、资本、人才、信息和服务于一体的重要平台,是培育自主创新企业和优秀人才创业的摇篮,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内需、带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深刻分析了科技创新发展的大势,指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从着力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完善人才发展机制、着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着力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等五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明了方向。北京是科技资源高度集聚的地区,应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紧跟全球孵化器发展的浪潮,积极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率先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我市孵化器发展现状

20 世纪八十年代,我市孵化器伴随着一批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下海”创业兴起,经历了不同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年孵化器初始形态,建立创业服务中心,为科研人员下海创办企业做服务;第二阶段是2000年后孵化器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吸引了大批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第三阶段是2009年至今,一批创新型孵化器涌现,形成了孵化器发展的新格局。据统计,目前我市孵化器共约130家,其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8家,国家级大学科技园14家,总面积超过4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8500家,向社会提供就业岗位17万个。2012年入驻企业总收入1106亿元,纳税90亿元。孵化器在北京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孵化器结构持续优化

一是孵化器的类型较齐全,孵化器已从单一创业服务中心,发展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多种形式。2011年又出现了以创新工场等为代表的创新型孵化器。在我市130家孵化器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101家,占77.6%;留学人员创业园30家,大学科技园29家。二是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顺应全球多元开放创新创业的新趋势,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社会资本成为北京孵化器发展的新生力量。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作为投资主体设立的孵化器分别为52家、41家、29家、4家和4家。三是运营机制有所改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运营的孵化器分别为125家、4家、1家。四是专业孵化器数量逐步增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专业孵化器85家,占65.4%;综合性的孵化器45家。

(二)新型孵化器模式不断涌现

孵化器功能不断增强,逐步形成从源头上发现、汇集、孵化、毕业到再发现的良性循环。以清华科技园为代表的“孵化服务+创业投资”模式,以创新工场为代表的“早期投资+产品构建+全方位创业辅导”模式,以汇龙森为代表的“平台建设+产业联盟”服务模式等一批新型孵化模式不断涌现。目前大部分孵化器都建立了从项目筛选、孵化服务到毕业评估退出的机制。随着天使投资快速发展和创业者服务需求不断升级,物业与服务分离、投资与孵化融合成为趋势,一批将早期投资与深度孵化服务相结合的创新型孵化器应运而生。创新型孵化器一般采取市场化、盈利性的民营企业运营方式,主要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等创办,积极培育以创业教育和辅导、创业投资等为主要内容的创业服务新业态。

(三)孵化器政策环境初步形成

为促进孵化器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明确提出加大对创业孵化器基础设施投入和创建创业服务网络。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孵化器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部分所得税实行减免政策,科技部设立孵化器专门管理机构,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10)、《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发展规划2013-2015年》、《关于进一步促进首都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意见》(2013)等系列政策文件,孵化器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四)孵化器创新绩效逐步提高

一是创新资源汇聚效应和新兴产业培育能力逐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搭建公共技术平台、提供投融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各项服务,支撑了创业者向企业家、创意项目向创新品牌产品、在孵企业向上市公司的跨越发展,成为优秀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摇篮。目前,全市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超过7500家,培育了启明星辰、海兰信等境内外上市公司70余家,创办了上千家留学生企业。其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2544个,毕业时收入达千万元的企业90个。二是发挥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整合创新资源、创新组织发展模式、打造自身品牌的同时,不断探索服务输出和品牌输出,积极探索国际化发展模式,逐步加快了跨国技术转移。

三、存在问题分析

孵化器在创新驱动发展、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对我市孵化器发展情况的调研及借鉴外省市作法,我们感到在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下,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链接与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有待提升

一是充分链接社会资本的能力不足。孵化器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以及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力度小。投融资渠道单一,没能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入孵企业的发展。二是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专家资源和有经验的创业导师的作用。尽管大多数孵化器都设置了创业导师,但具有丰富创业经验的导师数量偏少,远不能满足当前创新创业的需求。三是充分集聚全社会各类中介机构的优势资源的能力不足,包括技术转移、成果推广、管理咨询、国际合作等各种创新要素得不到有效集聚,服务质量和水平偏低。

(二)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政府行政服务理念有待转变,服务效率有待提高。一些政府部门参与的孵化器,由于尚未建立起现代孵化器的市场运营机制,已从初期的“政府引导”变成“政府主导”,甚至是“政府领导”,导致重视完成行政任务,淡化孵化器自身目标,形成了重管理、轻服务、服务项目少、服务层级低的局面。二是市区两级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有待完善。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市级各部门之间、区级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同时政府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扶持孵化器发展的政策有待完善

一是部门政策分散,缺乏统筹联动。我市支持孵化器发展的政策相对分散,措施不具体,缺乏统筹整合和市区联动,难以有效落实。二是一些政策不能适应新形势需求,如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部分孵化器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负不减反增。三是部分优惠政策到期后没有延续。2011年国家制定的《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将政策执行日期延长到2012年底,目前该政策已到期,但后续政策没有跟进,出现断点。四是工商注册等配套政策有待完善。部分孵化器是利用国有企业老旧厂房重建、改扩建发展起来的,但因土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不能用于企业的工商注册,由于这类孵化器不能为入驻企业注册提供合法入驻手续,孵化器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四)孵化器自身创新能力和服务功能需加强

孵化器创新创业要素分散,资源不能有效整合,自身创新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孵化器自身发展定位不够清晰,没有发挥区域创新的有效作用。部分孵化器过于注重硬件条件建设,主要精力放在房产出租经营上,缺乏既懂经济又懂金融、既熟悉科技研发又有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高端人才,更缺乏专业的、具有高端增值价值的孵化服务体系。二是孵化器内企业流动培育机制尚不完善。入孵企业“不进不出”的问题突出,原因一是有的城区迫于财政税收压力,不希望发展良好、形成产业的企业迁出;原因二是退出机制执行不严,造成一些成长性不强的企业在孵化期满后不迁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无法入住。

(五)孵化器国际化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市已经成为国内创业孵化器孵化模式探索最为活跃的地方,但与发达国家孵化器模式创新快速发展的态势相比,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相比还存在差距,尤其是在不断发挥孵化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企业功能方面有较大差距,在全球范围内吸引和汇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端创新项目和团队的能力明显不足。

四、对策建议

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国家战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孵化器创新发展,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五个着力”的讲话精神,调研组从引导社会力量、政府服务和政策、引导孵化器自身建设三个层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关注和参与孵化器建设

1.健全孵化器投融资功能。引导和支持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政府对支持孵化器的风险投资可进行一定比例的跟投;鼓励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建立孵化体系内的风险投资网络,实现孵化体系内资金和项目的共享;借鉴美国硅谷经验,完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大力发展捐赠型众筹平台和股权型众筹平台;建立天使投资网络服务平台,搭建天使投资人和创业团队之间的桥梁;充分发挥全国场外交易市场的作用,鼓励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

2.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一是借鉴美国退休职业经理人联盟制度,集聚全球范围内退休职业经理人为孵化器服务。二是制定和完善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创业导师的认定和规范工作,建立全社会创业导师数据库,建立完善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孵化体系。鼓励支持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以及知识产权、技术交易、法律咨询等领域的专家建立科技创业导师队伍。三是推进创业导师与企业捆绑发展,对辅导小微企业入孵的创业导师,可以将其辅导部分转化为入孵企业部分股份。

3.引导和鼓励各类中介机构投入孵化器建设。聚集一批法律、专利、财务、人才、金融、创业投资、管理咨询领域的中介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鼓励相关中介机构对入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健全企业化运作机制,为入孵企业开展精细化服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4.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孵化器有序发展。一是进一步加强相关政府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发挥整体合力;加强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对于孵化器发展的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配和支持政策。二是扩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规模和范围,并强化规范管理和有效落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给在孵产品提供更多的展示空间,如在特定区域的街道、商场、公园等开辟一定空间展示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孵化产品,引导和促进孵化产品的推广示范,为孵化产品打开市场创造条件。三是结合中关村一区多园整体布局,鼓励特色产业创新基地建立专业孵化器或为专业孵化器发展预留空间。四是加强孵化器联盟建设,推动各类孵化器成立联盟,促进同一区域、同一领域的孵化器加大合作力度,实现孵化资源共享。

5.简化政府审批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借鉴南京科技广场搭建“一站式科技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经验,进一步简化政府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采取措施解决工业和交通运输用地性质的旧厂房建立孵化器不能工商注册的问题。针对孵化器模式不断创新的情况,适当放宽对新型孵化器或入孵企业的工商注册条件。

(三)完善孵化器发展的政策环境

6.加强法律层面的支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一是从立法层面体现政府支持孵化器发展的理念。在即将出台的《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条例》中,加入促进将孵化器整体发展的相关内容。二是取得较好成效的政策要保持稳定性。《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政策执行效果较好,但已到期,应予以延续或出台后续政策。三是对孵化器国际化发展、创新型孵化器的专业化与特色化、孵化器不同运营机制比较、天使投资与孵化器发展有效结合等问题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7.修改和细化相关政策条款。尽快修订国家大学科技园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认定标准,将综合孵化器的孵化时间延长至5年左右,专业孵化器根据行业特殊需要可延长至7年。降低对在孵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帮助创业企业与风险资本金对接,加速企业创业成长。将公共服务平台、会议室、餐厅、图书馆、咖啡吧、绿化等配套设施环境部分纳入孵化使用面积。鼓励孵化器吸引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服务。

(四)提升孵化器的自主创新能力,拓展服务功能

8.筑巢引凤,提供高端增值服务。进一步聚集“政产学研金介贸”等优势资源,实现技术转移、成果推广、国际合作等各种创新要素集聚,引导孵化器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一站式高端增值服务,不仅为在孵化企业服务,同时对接科技园区,为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做好服务,辐射更多创业者。

9.完善孵化器管理运行机制。一是国有企业孵化器要进一步提高孵化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国资委等部门要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办公楼,结合区域和行业建设孵化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科技和产业资源,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借鉴以色列孵化器建设经验,建立考核孵化器的明确标准,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及知识产权归属。二是给予民营孵化器更大的发展空间,加强政策引导,营造发展环境,鼓励其做大做强。

10.完善孵化器考评机制,延伸为毕业企业的服务。一是建立孵化器与国有企业对接机制,拓展央企、市属企业并购孵化器内毕业的小微企业的渠道,提高小微企业的科技成果及产品转化率,增强毕业企业的生存竞争力。二是加强对市级、区级加速器的发展支持,制定具有专业特色的加速器的评价标准、细则、优惠政策等。三完善在孵企业入孵和毕业退出机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强化孵化器“毕业企业数占入孵企业数比例”考核指标,鼓励各孵化器加快企业的毕业流动,从而培育更多创业企业。

(五)大力推进孵化器国际化发展

11. 完善孵化器高端服务的国际化标准,加大孵化器企业自身国际化发展。一是鼓励孵化器采取多种形式发展,从与国际接轨的层面探索建立网络虚拟孵化器、微型孵化器、各类专业领域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二是加大对国际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完善对国际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大对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引导和支持。进一步支持孵化器与海外知名孵化器合作,引入国际先进孵化理念、资源、创业人才及项目,鼓励海外知名孵化器在北京或中关村设立分支机构,提高对全球原创技术的吸附能力。 是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向国外多层次输出孵化服务、孵化信息、孵化品牌,引导和扶持国内外孵化器相互交流,促进孵化器国际化发展。

12. 提升孵化器从业人才的国际化水平。只有拥有了具备国际化视野的企业家和人才,才能建成具有国际化标准的孵化器,培育出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企业。因此,建立要完善的国际化人才培训体系,开展对孵化器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者三个层次的国际化培训,培育一批具备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的企业家,提高孵化器行业从业人员国际化发展能力。同时要建设一批孵化从业人员国际化培训基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质认定,整体提升国际化孵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