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多元化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但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仍不够均衡。调解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主阵地作用还需进一步巩固加强。
经调研,发现调解工作中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发挥不明显。一些基层干部主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不强,部分调解人员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二是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不高,与领域纠纷化解需求不对称,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不足,缺乏相关规范。三是调解与诉讼衔接不畅诉调对接工作合力尚未充分发挥, “不对不接”“对而不接”“接而不解”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
建议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对调解工作的领导统筹。一是依靠党委领导,加强思想引领。健全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和化解综合治理体系,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司法行政机构指导,调解协会服务管理,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提供司法保障的调解工作模式。二是党委牵头抓总,加强监督管理。明确、细化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治理组织在指导、开展社会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中的职责和具体工作内容,合理设定考核指标。
加强关于调解的立法工作。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行修订,对调解组织的成立、管理、运转、保障、退出等予以规范,对司法确认程序的启动、规则、救济和文书格式等作进一步规定。二是加快商事调解条例的研究和制定,适时考虑以地方先行先试的方式,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商事调解开展提供法律依据,积极探索在本市建立商事调解机制。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一是乡镇(街道)巩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实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对街道和社区干部的培训,整合调解资源。二是培养调解队伍朝专业化、稳定化、规范化发展,在选任调解员时关注筛选有法学教育背景或从业经历的、能稳定任职的调解人才。聚焦重点领域和类型化纠纷定向培养调解队伍,提升调解员化解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能力。
加强调解支撑保障。一是加强经费保障,改善街乡调解经费不足现状,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工资保障、案件补贴保障,提升案补发放政策稳定性。二是落实场所保障,为调解员安排专门的办公室作为调解地点,配备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橱、电话等办公设施,保障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健全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一是强化司法确认机制建设,加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纠纷化解职能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推动各类纠纷化解平台的集成融合。二是加大对非诉解纷机制的宣传,向社会发布优秀调解组织信息、典型调解案例,引导社会公众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