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关于修订《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建议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是1990年4月21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城市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此条例的实施,对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使北京市的城市园林绿化从根本上摆脱了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逐步走上了法制轨道,较好地促进了本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北京市2020年发展纲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首都、世界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发展目标,北京市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环境条件与上述目标还有很大差距。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变革,《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不能很好的落实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不能很好的以法律的手段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有效的保证城市绿化事业的长远发展。
一、《条例》中一些保证绿地实现的关键条款存在较大缺陷,如:对于建设项目绿地率“缩水”问题没有制约措施;代征绿地的交付时限条件不明确;没有区域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计划、绿线管理制度等长效管理机制。
二、《条例》没有对园林绿化建设、养护资金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导致建设、养护资金渠道不稳定,随意性大,影响了园林绿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三、在新形势下《条例》所阐述的一些责权关系已经发生明显变化。如:第五次城管会的“条专块统”问题;树木所有权与《物权法》接轨问题;小区绿化与物业管理问题;节约型绿地、认建认养绿地问题;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衔接问题;中国风格北京特色等。
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如:绿化专业队伍的概念、城市绿化苗木逐步实现自给的规定、对园林绿化市场化问题完全没有涉及,致使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无法可依,市场化进程缓慢等。
五、《条例》法律责任规定不细、处罚力度太轻,造成有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处罚、有的建设单位采取故意违法主动接受处罚的方式来换取经济利益,如:不交代征绿地、私伐树木等。
六、《条例》的权限大多集中在市园林局,不利于政府转变管理方式、调动区县积极性、理顺园林管理体制和开展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工作。
北京市作为全国的首都,无论从其政治、文化中心的地位,从现代化国际城市的特点,还是从城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看,城市园林绿化必须进一步加强。一是因为北京市作为中央所在地,各方面要求很高,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高水平的园林绿化,才能与首都的政治文化中心的地位相适应,才能搞好“四个服务”。二是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看,建设健全的生态环境,是当今世界的一大主题,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园林绿化是建设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三是北京市作为特大型城市,又是世界著名古都,在向现代化国际城市迈进的过程中,必须搞好城市绿化。
到2020年,北京将建设成为山川秀美、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为落实修编的《北京市总体规划》,需要对现有《条例》进行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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