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关于废止对小排量轿车限行规定的建议
问题:
我市公安局制定的对排气量小于1L的小轿车限行长安街、二、三环路等路段的规定,是不符合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的,也无益于改善我市的交通,多年来一直为很多市民非议。我曾于2003年以市政协提案第0654号“建议取消本市部分道路对排气量小于1L的小轿车禁行措施”提出此问题,但是未能被主管部门接受。
分析:
排气量小于1L、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的小轿车具有节约材料、省油、占地少、价廉物美等优点,深受市民欢迎,我市约有数十万辆。国家有关部门也一再提倡使用节能的低排放车。最近,温家宝总理讲话要求“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公民节约行为公约”中明确提出“购车要买小排量”,受到了广大人民的欢迎。我市的这一规定既违背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又违背民众意愿,只不过是为了维护一些形象,实在没什么必要。
建议: 1.应与时俱进,对该法规予以清理废止。
2.同时,清除在相关路段上的限制标记。
3.允许部分小排量轿车从事出租汽车业务,以其价廉方便满足市民的不同要求,并成为应对黑车的一种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