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关于开展贯彻《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联合调研检查活动的建议
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有关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经过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7月22日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对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如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和标准,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全面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推进协调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里程碑。近年来市政协社法委主动协调市人大、政府、工会等有关方面,通过提案、调研、建议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了《条例》立法立项,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审议的全过程,充分反映基层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在组织协调、统一认识、完善条款、力促出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半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工会、企业积极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坚持在各类企业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就。截止到2005年底,全市近百万的党政工干部、企业家、职工群众受到了《条例》的专项普法教育;北京市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18356户,覆盖职工242万余人,其中1520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11950户,覆盖职工29余万人;全市签订规范性工资集体协议894个,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工资协议覆盖职工9万余人;全市有90%以上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60%以上建立了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目前,北京市的劳动关系总体形势是好的,大多数单位依法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了比较完备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劳动积极性增强。但与此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一些单位领导人认识不到位,新建企业建制率较低,签约主体代表性不强、不对等,签订和续签程序缺失,集体协商机制运用不足,集体合同质量不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差距较大,用人单位随意违约等问题。
二、在一些非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小型制造企业和少数国有改制企业中,由于种种原因职工群众,特别是外地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经济权益、民主权益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任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提供基本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障,职业危害严重,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任意裁员,不依法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医药费,不给予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造成劳动关系紧张,劳资矛盾激化,劳动争议不断,甚至引发停工停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首都社会和谐与稳定。
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范的建议》中指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类企业都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妥善处理不同利益关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中央和国务院两办转发的《中共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当前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的报告》要求“在企业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为了推动全市《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我们建议:市政协社会法治委员会在今年三季度联合市总工会成立联合调研组,开展一次全市贯彻《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联合调研活动。通过调研,全面了解本市贯彻《条例》的基本情况,总结各地区各行业的先进经验,树立各类用人单位先进典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推动《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为人大今年四季度开展《条例》执法检查提供情况。同时通过联合调研活动,探索建立市总工会与市政协联合推动立法调研论证,参与立法起草审议,督促法规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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