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为社区居委会“减负”的提案

提出团体:市政协委员
   案由:关于尽快为社区居委会“减负”的提案
问题:

  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目前社区居委会因“负担”过重而难于发挥自治组织的功能。因此,建议尽快为社区居委会“减负”。

  分析:

  据初步调查,现在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一般包括社会保障、创建示范、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公共文化、体育卫生等6大类150多项。此外,其还承担了许多行政性和事务性的临时工作。

  由于忙于参加各种会议;完成各部门下达的任务;迎接各类检查、评比和考核,所以社区工作者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做好社区自治组织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减轻社区居委会“过重”的负担,让群众工作重新成为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核心,是落实《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我国正处在矛盾凸显期,需要居委会这样的群众组织来协调群众利益、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群众矛盾,需要居委会干部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因此减轻社区居委会“过重”的负担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此外,减轻社区居委会“过重”的负担,还有助于政府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建议:

  1、各级政府应认识到,居委会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不能代替政府开展工作。街道干部不能将属于自己的工作布置给社区居委会,让居委会干部代劳。行政、司法机关和其它社会团体不得与社区居委会签订本应属于自身职责的目标责任书。市、区各部门对于确需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应拟定工作方案,经市、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统筹安排。

  2、政府部门应减少会议、评比、考核,还时间给社区居委会,让居委会干部能“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凡属对社区居委会的检查、考核,必须经过市、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进行。此外,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工作业绩的考核,应坚持以社区代表大会评议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

 
时间: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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