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关于开展年度性“政协提案办理成效卓著工作评选活动”的提案
问题:
政协委员提案得到正式立案之后,其最终成效的取得主要是由提案办理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实现的。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是每一项立案提案在办理过程中都能够取得预期的成效。既然每一项立案提案的正式办理报告至少是由提案委员与提案办理单位之间经过协商之后达成共识的工作方案,那么,应该说,这种工作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的。因此,提案办理单位的工作对于政协提案是否能够取得预期成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分析:
一项政协提案在经过办理单位研究而成为提案办理报告(即该系统或部门或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之后,如果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完全没有取得任何实际成效;二是没有按时或按质或按量地取得实际成效。换言之,办理单位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可能表现为三种情形:成效卓著;成效一般;毫无成效。
因此,为了促进有关单位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过程中取得最大成效,政协有必要通过工作创新而建立健全相关的评价体系与激励机制。
建议:
1、政协联合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开展年度性的“政协提案办理成效卓著工作评选活动”,以此作为对每年度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成效的一次检验,将评选活动的整个过程和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使之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从而为促进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取得最大成效,营造一种强有力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2、每年度评选出的“政协提案办理成效卓著工作”数目不宜过多,以突出评选活动的高标准、严要求。其评选数目可以考虑三套方案,其标准由高到低:
(1)方案之一:每年度只评选出10项工作,因此,活动可定名为“XXXX年度北京市政协提案办理成效卓著十项工作评选”,此外,每年度设20个获得此项评选“提名”的名额。
(2)方案之二:每年度评选出20项工作,活动可定名为“XXXX年度北京市政协提案办理成效卓著20项工作评选”,此外,每年度设30个获得此项评选“提名”的名额。
(3)方案之三:每年度评选出30项工作,活动定名为“XXXX年度北京市政协提案办理成效卓著30项工作评选”。此外,每年度设30个获得此项评选“提名”的名额。
3、在评选标准方面应考虑的主要指标有:(1)提案涉及对象(如某个社会群体)对提案办理成效的满意度极高;(2)一般社会公众或有关方面对提案办理成效的满意度极高;(3)有关专家组对提案办理成效的满意度极高;(4)提案委员对提案办理成效的满意度极高。最后由政协组织的评委会根据上述指标的综合评定作出选择,评选出“北京市政协提案办理成效卓著工作”项目。
4、“XXXX年度北京市政协提案办理成效卓著XX项工作评选”,可望从公开检验的角度,成为促进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取得最大成效的一种强有力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一旦这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起来,将会有助于促进提案办理单位力争在确定时限内按标准完成有关工作,并将办理成效即时通报政协,以取得参加“北京市政协提案办理成效卓著工作”评选的基本资格。
应该看到,这种评价体系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在可能成为政协提案工作中的一项创新内容的同时,也可能成为对政协提案工作的一次全方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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